学会章程

广东省实验动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实验动物学会(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Laboratory  Animal Science 英文缩写GDALAS)。
 
第二条 广东省实验动物学会是广东省内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和联系广大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广东省实验动物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广东省实验动物学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贯彻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实验动物科技队伍的成长,为我省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事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广东省实验动物学会在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广东省实验动物学会办公室设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风信路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广东省实验动物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广东省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相关培训、会议、科技展览,宣传、普及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四)在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的决策中发挥咨询作用,接受委托项目论证、成果评审、业务咨询服务。
 
(五)反映会员意见与诉求,保护会员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举办有利于科技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含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认本章程。
 
2.志愿加入本学会。
 
3.在实验动物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管药师、兽医师等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2)硕士毕业生;从事科研工作三年以上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从事科研工作五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生;高中毕业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通过自学达同等水平者。
 
(3)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二)团体会员
 
与实验动物科学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可以以集体名义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加入,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须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人员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优先取得本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资料;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决议和承担学会委托工作;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学会章程;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还可以免费获得本会的学术刊物和资料,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可以在本学会网站刊登单位介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对不遵守学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五)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
 
(七)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比例设置,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35岁以下的理事占比不小于5%, 60周岁以上的理事占比不大于5%。每届理事调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其领导的产生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人员既要考虑学术性也要考虑行业上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制订学会活动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规定;
 
(十)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不能到会,可以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委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各工作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
 
(1)技术咨询工作部;
 
(2)对外交流工作部;
 
(3)学术工作部;
 
(4)组织工作部;
 
(5)培训工作部;
 
(6)法规咨询工作部;
 
(7)青年工作部。
 
第三十四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可根据需要聘请学会秘书协助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实验动物学科发展有贡献且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我会的专家学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聘请担任本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三十六条 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本会设立监事。监事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任期监事的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四)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五)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
 
(三)举办各种咨询服务活动和科技开发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设立党小组。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秘书处

联系人:陈佳玥

电话:020-84106812/020-39149554  传真:020-84106800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45

邮箱地址:chenjiayue@gdlami.com

地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风信路11号 (51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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