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验动物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定为:北京实验动物学学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科委、北京实验动物研究中心及在京中央直属单位的实验动物学专家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格,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发展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本会
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5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基本任务
一、围绕国际本学科新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和培训班。开展继续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经验。
三、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四、开展科学论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可见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五、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实验动物科技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章程等的制定工作。
六、维护实验动物科技工作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宜的各项活动。
七、发展会员,促进学会的建设和发展。
八、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增进友谊与合作。
九、创办经济实体和举办各种有偿服务,逐步做到经济自立。
第八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对关心和支持实验动物科学事业的同志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外籍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一、团体会员资格
从事与实验动物科研生产服务相关的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以集体名义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实验动物科技工作的科研、教学、管理和生产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科研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入、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交书面申请,个人经两名正式会员介绍并征得本
单位同意后,经组织工作部批准。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物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5月-10月,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规定。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重复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
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选举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理事会除个人理事外,可增加单位理事。单位理事由常务理事会商定。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3.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4.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5.会员资格的认定;
6.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后选人;
7.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8.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9.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1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12.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3.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评评;
七、对本会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为公有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会员租赁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的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二、 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 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收入
四、 社团经济实体所获利益
五、 会费收入
六、 个人或单位捐赠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有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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