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准予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23年12月11日
来源: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责任编辑:lascn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移交中国(安徽)自贸区特别清单(省科技厅部分)事项的通知》(皖科政秘〔2021〕334号),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经开区块管理部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办公室受理并审查了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符合准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移交中国(安徽)自贸区特别清单(省科技厅部分)事项的通知》(皖科政秘〔2021〕334号),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经开区块管理部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办公室受理并审查了你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符合准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现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准予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申请(新申请)
单位名称: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周荣斌。
设施地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4090号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3号楼四层(实验动物4B区、4C区)。
使用许可适用范围:特殊动物实验设施屏障环境(SPF级小鼠、大鼠、地鼠,1870㎡)。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号:SYXK(皖)2023—017。
许可证有效期:2023年11月10日—2028年11月9日。
请你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操作规程,强化实验动物质量和使用环境设施控制,加强许可证管理。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抄送:科技部基础司,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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