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1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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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辽宁省实验动物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和《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
第二条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在出售实验动物时,必须向用户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并填写符合标准规定的近期实验动物质量检测的有关内容。
第三条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内容应该包括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编号、动物品种品系、动物质量等级、动物规格、动物数量、最近一次的质量检测日期、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负责人签字,使用单位名称、用途等。
第四条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应存档保存,在进行许可证年检、许可证换证等工作时,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将进行抽检。
第五条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出售实验动物单位收执;第二联交购买单位收执。
第六条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由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监管并指定某单位统一印制。其他单位不得印制和仿制。复印无效。
第七条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凭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单位介绍信到指定单位购买。所购合格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严禁倒卖或为其他单位代购。
第八条 指定单位在出售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时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包括:购证日期、数量、单位名称、“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编号、法人代表姓名、经手人姓名、联系电话,双方经手人签字。
第九条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样式(附件)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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