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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

2014年11月21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责任编辑:liuser2014
摘要: 发布时间:2010-08-03,许可对象及范围:个人及法人,行政审批机构: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业务名称:实验动物许可证

业务类型:许可类

办理依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地143号)。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时限(天):20 日(说明:专家现场验收时限为10个工作日,送达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在审批时限内。)
许可对象及范围:个人及法人
行政审批机构: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一)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实验动物质量、环境设施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取得《辽宁省实验动物岗位从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名单和证书号一份;
 4.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名单一份;
 5.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清单和质量检测人员名单,或委托检测的协议复印件一份。
 6.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动物福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专业培训计划;健康保护制度的目录。
(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材料:
 1.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实验动物环境设施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取得《辽宁省实验动物岗位从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名单和证书号一份;
 4.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名单一份;
 5.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动物福利、生物安全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制度;工作人员专业培训计划;健康保护制度的目录。

二、受理
受理条件:申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时限:即时。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七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之,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定(含专家现场检查验收)
(一)审定标准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1.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3.具有动物福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4.具有专业培训计划与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的规定;
 5.具有与生产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生产环境设施;
 6.具备相应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能力或与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签订正式委托检测协议;
 7.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
 8.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9.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及饮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10.从业人员熟悉实验动物法规、标准和基础知识,取得辽宁省实验动物岗位从业人员证书;
 11.实验动物废弃物与动物尸体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1.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3.具有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4.具有专业培训计划与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的规定;
 5.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开展涉及公共安全的感染、放射、化学染毒等动物实验,或直接使用野生动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使用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繁育单位生产的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
 7.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及饮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8.从业人员熟悉实验动物法规、标准和基础知识,取得辽宁省实验动物岗位从业人员证书;
 9.实验动物废弃物与动物尸体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审定依据

依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六条;《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六条以及专家现场验收意见。

四、送达
送达方式:电话通知。
审批机关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者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社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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