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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犬管理条例实施 动物防疫机构解读

2014年11月21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作者:动物防疫机构 责任编辑:liuser2014
摘要: 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于5月15日正式实施。近日,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对市民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幼犬满三个月须打疫苗

[条例]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解读]为了方便市民就近给犬只接种疫苗,本市在徐汇、长宁、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普陀等9个中心城区新设置了19家接种点,平均每个区有2家,这些接种点全部挂有统一的接种标识。而在其余9个区(县),共设置了130家左右的接种点,这些接种点统一挂印有“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标牌。市民需到有资质的机构给出生满三个月的犬只接种疫苗。

犬只疑患狂犬病应立即报告

[条例]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现在,每个区都有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养犬人如果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及时报告后,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就会针对不同病例作出不同处理。

死犬尸体须定点处理

[条例]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解读]以前犬只死亡后,养犬人往往采取掩埋、乱扔的方法,这给环境卫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现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管机构责令作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管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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