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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最终条款

2014年12月15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发布者: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第五十条 技术进步附件的改编 (Adaptation)

为了保证附件 、 III 至 VIII 的条款能够反映技术或科学进步的情况 考虑到本指

令的实施所取得的经验 特别是通过条款 54(1) 提及的报告 委员会根据第 51 条并符合第 52 、 53 条所规定的条件可采纳除了附件 VIII 的第 、 II 部分的条款之外的附件的修订。附件田中的条款 所涉及的日期不应提前。采用这些授权行为时 委员会应当采取与相关指令的条款相一致的行动。

第五十一条 授权的实施

1. 授予委员会执行第 50 条中提及的授权行为的权力应自 2010 年 11 月 日起 ,为期 年。委员会应当在 年结束期的前 12 个月针对授权的权力出具一份报告。授予的权力会在同一时期自动延长 除非欧洲议会或理事会 (Council) 根据第 52 条取消此权力。

2. 一旦执行授权行为 委员会应当同时通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3. 执行授予行为的权力应当在第 52 及 53 条规定的条件下授予。

第五十二条 授权的撤销

1. 第 50 条中提及的授予的权力可能随时被欧洲议会或理事会撤销。

2. 开始内部程序以决定是否撤销授权的机构应当尽力在决定之前的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内通知另一家机构及委员会 告知其被撤销的权力及撤销的原因。

3. 撤销的决定取消了决定中授予的特定权力。该决定应当立即生效或在其指定的稍后的日期生效。该决定不能影响已经授权行为的有效性。该决定应当在欧盟官方的刊物上公布。

第五十三条 授权的反对

1. 欧洲议会或理事会 (Council) 可以在授权行为 (act) 公布的 个月内提出异议。

2. 在欧洲议会或理事会 (Council) 主动提出的条件下 该期限可延长 个月。

3. 如果期限届满时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 (Council) 均未反对该授权行为 (act),则应当在欧盟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并说明生效的日期。

如果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均告知委员会其不会提出反对意见 授权行为 (act) 应在期限终止之前即被公布在欧盟的官方杂志上并生效。

4. 若欧洲议会或理事会对授权法案提出反对 法案即不能生效。提出反对的机构应当陈述反对的理由。

第五十四条 报告

1. 各成员国应当在 2018 年 11 月 10 日前 每 年将指令实施的信息 特别是第十条 (1),2628,34383943 及 46 条的实施情况报送至委员会。

2. 在各成员国应当按年度收集并且公布按程序使用动物的统计信息 信息包括程序的真实严格性及按程序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的来源及种类。

各成员国应当在 2015 年 11 月 10 日之前及此后的每年将上述统计信息报送至委E1r 、 贝云。

3. 各成员国应当按年度报送除豁免条款第六条 (4)(a) 的其他详细信息。

4. 委员会应当在 2012 年 月 10 日之前建立提交信息的通用格式 该信息为本条中第 、 、 款所提及的内容并与第 56 条 (3) 中提及的监管程序相一致。

第五十五条 保护条款

1. 当成员国具有合理的科学理由 认为为达到第八条 (1)(a)(i) 中提及的与人类相关的目的而使用非人的灵长类动物是有必要的 但是其使用无法保证避免、预防、诊断或治疗临床中衰弱或潜在威胁生命的情况 如果除了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无法实现其目的 应在使用时采取临时性的措施。

2. 当成员国具有正当的理由 相信该行动对于物种的保护、生命威胁的意外爆发或人类虚弱的临床表现是必需的 如果除了使用类人猿或替代方法无法实现程序的目的 成员国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允许在程序中使用类人猿 以达到第五条中 (b)(i)(c) 或 (e) 所提及到的目的。然而 第五条 (b)(i) 的参考不包含动物及植物。

3. 为了特殊的并且合理的科学理由 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允许使用一个程序 该程序包括严重的疼痛、痛苦或苦难 且这种痛苦很可能是持久的、不能改善的 就像第 15 条 (2) 中提及的 成员国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允许这样的程序。成员国可以决定不允许在程序中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

4. 己经按照第 、 、 款所述采取 临时措施的成员国应当立即通知委员会及其

他委员国 说明做出此决定的原因并提交按照第 、 、 款所述采取的临时措施的证

据。

    第 56 条 (1) 中提及的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成员国提供的信息的 30 天内按照符合第 56 条 (3) 中提及的监管程序提交委员会 两者择其一 :

    (a) 授权在决策规定的时间段内使用临时措施 ;

    (b) 要求成员国撤销临时措施。

第五十六条 委员

1. 委员会需要委员来协助。

2. 当参考本款 并考虑到 条的规定 决策 1999/468/EC 第 及 条将适用。

3. 当参考本款 并考虑到 条的规定 决策 1999/468/EC 第 及 条将适用。

决策 1999/468/EC 第五条 (6) 中规定的期限应为 个月。

第五十七条 委员会报告

1. 委员会应当在 2019 年 11 月 10 日及其之后的每 年 以收到的各成员国根据

54 条 (1) 提交的信息为基础 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交指令执行情况的报告。

2. 委员会应当在 2019 年 11 月 10 日及其之后的每 年 以收到的各成员国根据

54 条 (2) 提交的统计信息为基础 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交该信息的总结报告。

第五十八条 复审

    委员会应当在 2017 年 11 月 10 日之前复审该指令 考虑到替代方法的发展进步 ,并不必要使用动物特别是非人的灵长类动物 应在适当时候提出修改建议。

    在适当的时候 通过咨询成员国及利益相关者 委员会应当组织针对动物使用的替代、减少、优化。 Rs) 按程序定期复审 应特别关注非人的灵长类动物、科技的发展、新的科学的动物福利知识。

第五十九条 主管部门

1. 各成员国应指定一个或多个主管部门负责本指令的执行。

    成员国针对指令中特定任务的执行 可以指定除公共部门机构以外的机构 只要有证据表明该机构 :

2. 有执行该任务的专业的技术及要求的基础实施 ;

3. 作为任务的执行者没有任何的利益冲突。

主管当局应当根据指令的目的来指定机构。

4. 各成员国应当为达到指令的目的将国家机关作为联络点在 2011 年 月 10 

之前向委员会传达细节及更新的内容。

    委员会应当公开联络点 (contactpoints) 的名单。

第六十条 处罚

各成员国应对依照该指令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指定处罚适用的细则 并且为保证细则的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保证措施。处罚规定必须是有效、适当且具有警戒性。各成员国应在 2013 年 月 10 日之前向委员会通知该条款 以及影响该条款的任何的后续修改。

第六十一条 转交 (Transposition)

1. 各成员国应在 2012 年 11 月 10 日之前通过并公布符合本指令规定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并且应立即告知委员会规定的文本。

这些规定应从 2013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成员国实施这些条款时 应参考该指令或针对指令制定的官方出版物。成员国应制定并出具采用这种参考的方法。

2. 各成员国应就指令所涵盖领域的国家法律的主要条款传达给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废除

1. 除第 13 条外 指令 86/609/EEC 的废除从 2013 年 月 日开始生效 而第13条的废除自 2013 年 月 10 日开始生效。

2. 被撤销指令的参考应作为对该指令参考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对法规 (EC)1069/2009 号的修改

法规 (EC)1069/2009 号第八条的要点 (a)(iv) 被以下所取代 :

(iv) 按程序使用的动物或者按欧洲议会及理事会于 2010 年 月 22 日以科学为目的动物保护的指令 2010/63/EC 第三条 (*) 中定义的程序使用的动物 如主管机关认定这种动物或其任何部分会对人或其他动物的健康具有严重危害的风险 则上述程序不违背法规 (EC)1831/2003 的第三条。 ):

第六十四条 过渡条款

1. 各个成员国中在 2013 年 月 日前取得授权及持续期不会超过 2018 年 1

日的项目上不适用于第 36 至 45 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条款。

{C}1. {C}在 2013 年 月 日前取得授权及持续期不会超过 2018 年 月 日的项目应当在 2018 年 月 日之前取得授权。

第六十五条 生效

本指令应在欧盟官方刊物上发表后第二十天生效。

第六十六条 接收对象

本指令下发至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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