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避兔重复和替代方法
第四十六条 程序中的避免重复
每一个成员国应该接受来自于其他成员国中欧盟立法所认可的程序生成的数据 ,在某些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或环境需要进一步的开展工作的状况例外。
第四十七条 替代方法
1. 委员会和成员国必须促进替代方法发展和验证。这些替代方法可在使用动物的程序中通过别的方法提供相同或更高水平数据 , 但不涉及动物的使用或使用更少的动物或是产生更小痛苦的程序 , 他们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以促进在这一领域的研究。
2. 各成员国应协助委员会确认及提名适当的专业且合格的实验室进行验证研究。
3. 咨询成员国后 , 委员会应设置验证研究的重点 , 分配开展这些研究的实验室的任务。
4. 成员国应保证 , 在国家层面上进行替代方法的推广和信息的传播。
5. 成员国应指定一个联络点 (a single point ofcontact), 以便对监管的实用性和替代方法验证的适用性提出建议。
6. 委员会应采取适当行动以期国际认可联盟己验证的替代方法。
第四十八条 欧盟参考实验室
1. 欧盟参考实验室和其职责、任务应当是附件 VII 提到的内容。
2. 如提供的服务能不直接促进替代、减少和优化。 Rs) 的进一步发展时 , 欧盟参考实验室可收取费用。
3. 采纳对此条第 2 款及附件 VII 贯彻实施的必要的细节规范应符合需要采用与第 56 条第 3 款提到的相一致监管程序。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验动物保护委员会
1. 各成员国需要建立国家实验动物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在处理购入、繁育、饲养 (accommodation) 、照料及使用动物的程序上向主管部门及动物福利机构提供建议 , 并确保分享最佳的措施。
2. 第 1 款中提到的各国委员会应在动物福利机构操作及项目评估中交换信息 ,并在联盟内共享最佳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