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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程中某些动物使用的规定

2014年12月15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发布者: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濒危物种

  1.1996 年 12 月 日颁布的委员会法规 (EONo 33897 通过规范贸易活动来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 其附件 列举的濒危物种不在法规的第 7(1) 条中规定的范围 ,不得用于规程 但满足下列条件的规程除外 :

(a) 具有本指令第五条 (b)(i)(c) 或者 (e) 提到的目标中其中任何一点的规程 :

(b) 经科学论证证明除了附件列举的物种使用其他物种不能达到规程的目标。

2. 第 段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一种非人类灵长类动物。

第八条 非人类灵长类

1. 依第 段规定 非人类灵长类动物不得用于规程中 但满足下列条件的规程除外 :

(a) 规程以下列内容为目标的 :

    (i) 涉及第五条 (b)(i) 或 (c) 的内容并着眼于避免 预防 诊断或治疗人类虚弱或潜在威胁生命的临床条件的情况 

  (ii) 涉及第五条 (a) 或 (e) 的内容 :

  (b) 经科学论证证明除了非人类灵长类使用其他物种不能达到规程目标的情况。本指令中一个衰弱的临床状况意味着一个人正常的生理或心理功能降低。

  2. 法规 (EC)N0338/97 附件 中列出的 不属于第七条 (1) 中的非人类灵长类不得规程中使用 满足下列条件的规程除外 :

(a) 该规程的目的之一涉及到 :

    (i) 涉及这条指令的第五条 b (i) 或 (c) 的内容 并且着眼于避免 预防 ,诊断或治疗人类衰弱或潜在的威胁人类生命的临床条件的情况 :

  (ii) 涉及第五条 (e) 的内容 :

  (b) 有事实的科学依据显示该过程的目的可以通过使用非人类灵长类动物以外的动物或者该附件中未列出动物来实现

3. 尽管第 和第 段未指出 类人猿不得在规程中使用 要服从第 55 条 (2)中的保护条款。

第九条 野生动物

1. 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不得在实验中使用。

  2. 当有科学依据显示该方法的目的不能通过规程中饲养的动物来实现时 主管当局同意免除第一段的内容。

  3. 只有有资格的人才可以使用从野外捕捉的动物 他们不会引起动物产生可避免的伤害 疼痛 痛苦或持续损伤。

  任何动物 无论是捕捉时还是捕捉后 发现受伤或是健康状况不好 应由兽医或者是有资格的人进行检查 并且所采取的检查措施应该使动物受到最小的痛苦。如果有正当的科学依据 主管当局可以同意免除使动物受到最小痛苦的要求。

第十条 实验中使用动物的饲养

  1. 成员国需确保附件 中列出的动物种类只能用于实验中 并且这些动物己被饲养备用。但是 从附件 II 中规定的日期起 成员国需确保附件 II 中列出的在实验中使用的非人类灵长类动物只能是圈养的非人类灵长类动物的后代或者来源于自我维持的群体。

  本条款中 自我维持的群体 是指群体内的动物只在本群体内繁殖 或者来自于其他群体 但不是从野外获得 这些动物通过某种方式饲养 以确保他们己经适应和人类打交道了。通过与成员国和利益共享者协商 委员会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 这些研究包括动物的健康和福利评估 要求在下面的第二段列出。研究要在 2017 年 11 月 10日之前公布。同时适当的提出对附件 II 进行改进的建议。

  2. 委员会要继续审查来源于 自我维持的群体 的非人类灵长类动物 并与成员 国和利益共享者协商 进行研究来分析仅从自我维持的群体中获得动物的可行性。研究要在 2022 年 11 月 10 日之前公布。

3. 在有科学依据的基础上 主管当局可以许可免除第一段中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家养物种中的流浪动物和野化动物

1. 家养物种中的流浪动物和野化动物不能用在实验中。

2. 仅当下列情况出现时 主管当局可以许可免除第一段中的规定 :

  (a) 研究涉及到动物健康和福利的 或者涉及对环境或对人类、对动物健康有严重威的 

(b) 有科学依据显示实验的目标只能通过家养物种中的流浪动物和野化动物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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