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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2014年12月15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发布者: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第一条  主旨和范围

1. 本指令建立措施保护用于科学或教育目的的动物。

为此 制定法规如下 :

(a) 操作规程中替代和减少动物的使用 优化动物的饲养条件 生存环境 

理及动物使用 :

(b) 动物的来源 饲养 标记 护理 住宿和处死 ;

(c) 饲养者 供应商和使用者的操作 ;

(d) 规程中涉及到动物使用的项目的评估和认可。

2. 本指令适用于规程中使用的动物或计划使用的动物 或者特别饲养的动物 ,这些动物组织器官可能用于科研目的。

  本指令一直适用 直至第一段提到的动物已经处死 返回原始住处或转移至合适的饲养环境或畜牧业系统。

  实验过程中通过麻醉 镇痛或其他方法成功消除动物的痛苦或持久伤害也在本指令适用的范围。

3. 本指令适用于下列动物 :

(a) 活的非人类脊椎动物 包括 :

(i) 独立饲养的幼小动物 :

(ii) 孕期后二分之一时间段的哺乳类胎儿 :

(b) 活的头足类动物

  4. 即使使用的动物处在比第 段 (a) 提到的更早的发育阶段 如果由于实验需耍 动物会生存至下一发育阶段 并可能遭受痛苦或持久伤害 这一情形同样适用于本指令。

5. 本指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

 (a) 非实验性的农业实践 ;

 (b) 非实验性的临床兽医操作 :

 (c) 兽用药品市场准入所要求的兽医临床试验 :

 (d) 以动物饲养认可为目的进行的试验 :

 (e) 以动物识别为主要目的进行的试验操作 :

   (f) 试验操作不会给动物造成的等同或高于标准兽医操作规程规定的针类注射所造成伤害的情形。

  6. 本指令不违背 1976 年 月 27 日发布的委员会指令 76/768/EEC 中与各成员国化妆品相关的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更严格的国家措施

  成员国在遵守 TFEU 中一般规则的同时 还要使国家规定于 2010 年 11 月 日开始生效 目的是保证更大范围的动物得到保护。

  2013 年 月 日前成员国应将这些国家规定报告给委员会 委员会再将其通告给其他成员国。

  当按第 段执行时 成员国不应禁止或妨碍按本指令规定在本国供应和使用在另一成员国繁殖或饲养的动物 也不应禁止和妨碍按本指令使用这些动物开发的产品在市场上的投放。

第三条 定义

为了本指令的实行 需应用以下定义 :

  规程 procedure" 指任何一只动物的使用 侵入性或非侵入性的 为实验或其他科学目的 己知或未知结果 ), 或教育目的 在此过程中可能给动物造成的痛苦或持久伤害等同于或高于标准兽医操作规程规定的一类介入引起的伤害。

  这包括有可能导致动物出生或孵化 或任何此等条件下转基因动物的建立和维持等的任何做法 但不包括只为使用其组织器官而处死动物的情形。

项目 prqjeer' 指有一个明确的科学目的并涉及到一个或多个规程的工作计划。

设施 establishment" 指任何装置 建筑 建筑群或其他建筑 可以包括一个不完全封闭或覆盖的场所和移动设施。

  饲养者 breeder" 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饲养附件 涉及的动物 为了规程使用或为了科学目的使用其组织器官 或者为了这些目的饲养其他动物 不论是否为了盈利。

  供应者 supplier" 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不同于饲养者 为了规程使用或为了科学目的 使用动物组织器官 提供动物 不论是否为了盈利。

使用者 user" 指在规程中使用动物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不论是否为了盈利。

主管部门 competent authodty" 指成员国为完成本指令规定的义务任命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替代 减少和优化原则

  成员国应保证 只要有可能 不需要使用活体动物的科学上满意的方法或测试策

略应替代使用动物的方法。

成员国应保证在不影响项目目标的情况下将使用动物的数量减至最少。

  成员国应保证优化动物的饲养 生存环境和护理情况 及实验中使用的方法 消除或最大程度的减少对动物的任何可能的疼痛 痛苦或持续伤害。

本条规定 在方法的选择上应按第 13 条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规程的目的

规程的实施只能为以下目的 :

(a) 基本研究 :

(b) 具有以下目的的转化或应用研究 :

    (i) 避免、预防、诊断或治疗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疾病、不适 其他异常 ,或由此导致的影响 :

  (ii) 人类 动物或植物生理条件的评估 测定 管理或修订 :

  (iii) 农业目的饲养动物的福利和动物生产条件的提高 :

  (c) 为上述 (b) 的任何目标进行的药物 食品 饲料和其他物质产品的质量 ,效力和安全的提高 生产或检测 :

(d) 为人类或动物的健康福利保护自然环境 ;

(c) 以物种保存为目标的研究 :

(f) 为获得 维持或提高职业技能接受更高等的教育或培训 ||:

(g) 法医调查。

第六条 动物处死方法

1. 成员国应保证动物处死过程受到最小程度的疼痛和痛苦。

  2. 成员国应保证动物在饲养者 供应者或使用者的设施内由有资质的人处死 ,

然而 在现场研究的情况下 动物也可以由有资质的人在设施外处死。

3. 关于附件 涉及的动物 应使用该附件陈述的合适的处死方式。

4. 主管当局可以免除第 段所列要求的情况 :

(a) 在有科学依据的基础上 允许另一种方法的使用 这个方法至少被认为是人道的 :

(b) 科学论证证明 使用附件 IV 陈述的处死方法不能达到规程目标的情况下。

  5. 第二条和第三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为了动物福利 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 ,动物健康或环境原因动物需在紧急情况下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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