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发布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实验动物
2015年09月09日
来源:《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责任编辑:admin
摘要: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通常采用两种实验动物,一种为啮齿类,另一种为非啮齿类。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通常采用两种实验动物,一种为啮齿类,另一种为非啮齿类。理想的动物应具有以下特点:①对受试物的代谢与人体相近;②对受试物敏感;③已有大量历史对照数据,来源、品系、遗传背景清楚。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前应采用合适的试验方法对实验动物种属或品系进行选择。通常,啮齿类动物首选大鼠、非啮齿类动物首选Beagle犬,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其他种属或品系动物进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必要时选用疾病模型动物进行试验。
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对相应等级动物的质量规定要求,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
一般选择正常、健康、性成熟动物,同性别体重差异应在平均体重的20%之内。
应根据试验期限和临床拟用人群确定动物年龄,一般大鼠为6~9周龄,Beagle犬6~12月龄,猴3~5岁,动物年龄应尽量接近,应注明开始给药时动物年龄。
每个剂量组动物数,啮齿类一般不少于15只/性别(主试验组10只,恢复组5只),非啮齿类一般不少于5只/性别(主试验组3只,恢复组2只)。
上一篇: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受试物[ 09-09 ]
下一篇: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给药方案[ 09-09 ]
编辑信箱
欢迎您推荐或发布各类关于实验动物行业资讯、研究进展、前沿技术、学术热点、产品宣传与产业资源推广、产业分析内容以及相关评论、专题、采访、约稿等。
我要分享 >对不起,暂无资料。
热点资讯
- 年
- 月
-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