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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试验期限的考虑

2015年09月09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指导原则》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责任编辑:admin
摘要: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试验期限的考虑


支持药物临床试验

最长临床试验期限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最短期限

啮齿类动物

非啮齿类动物

£ 2周

2周

2周

2周~6个月

同临床试验

同临床试验

> 6个月

6个月

9个月12

 

支持药物上市申请

临床拟用期限

啮齿类动物

非啮齿类动物

£ 2周

1个月

1个月

2周~1个月

3个月

3个月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3 个月

6个月

9个月12

 

注:

1.      非啮齿类动物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试验可接受情况:

当免疫原性或耐受性问题使更长期限的试验难以进行时;

对不起,暂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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