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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管理

患病动物处理

2015年10月24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原创 作者:李晓菲 责任编辑:admin
摘要:患病动物处理
  1 检疫期间
  1.1外购SPF级大小鼠、豚鼠,在检疫期间若发现外伤、腹泻等异常时,立即处死,装入塑料袋中,从动物传递窗传出,放入冷柜中。
  1.2外购普通级动物犬、兔,在检疫期间患病需要治疗的,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后,将动物放入隔离间,对症治疗并详细记录治疗的理由、批准手续、检查情况、药物处方、治疗日期和结果。待动物恢复后,放入原笼饲养。
  1.3 在检疫期内若发现整群动物疑患传染病性疾病时,由兽医人员、机构负责人、QAU主任、专题负责人确诊,仍不能排除的,可请兽医专家会诊、有关单位检测来确定,同时通知供应动物的单位。
  1.4若诊断为传染性疾病,则立即处死并交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进行焚烧处理按兽医传染病防治条例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5对动物检疫室及动物用品进行彻底消毒、灭菌后,方可重新用于饲养动物。
  2. 试验期间
  2.1  患病动物处理
      试验期间若发现患病等异常动物,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后将动物放入隔离间,单独饲养,经专题负责人与兽医确认患病原因,由专题负责人决定是否治疗或者处死。如需治疗,应详细记录治疗的理由、批准手续、检查情况、药物处方、治疗日期和结果。(治疗原则以不影响试验结果为准)。待动物恢复后,放入原笼饲养。如需处死,则采取安乐处死,尸体至冰柜暂存。
若发现整群动物疑患传染病性疾病时,由兽医人员、机构负责人、QAU主任、专题负责人确诊,仍不能排除的,可请兽医专家会诊、有关单位检测来确定,同时通知供应动物的单位。若诊断为传染性疾病,则立即处死并交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进行焚烧处理按兽医传染病防治条例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2  濒死动物处理
     试验期间发现濒死动物应及时汇报专题负责人。经安乐处死后及时剖检,观察脏器的改变情况,必要时剪取试验所需组织器官或病变脏器进行病理学检查以确定死因和供试品对组织器官的影响。
   2.3 死亡动物处理
     发现动物死亡,应及时通知专题负责人并对死亡动物进行剖检,观察脏器的改变情况,必要时剪取试验所需组织器官或病变脏器进行病理学检查以确定死因和供试品对组织器官的影响。病理组织以能进行病理学检查为准,出现自溶等无病理检查意义时不再进行剖检。
   2.4 动物尸体处理
     动物处理后需对动物试验室及动物用品进行彻底消毒、灭菌后,方可重新用于饲养动物。
   2.4.1每次清除出来的污秽垫料及防护用品,必须用专用塑料袋包装,放置在废弃物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废物处置机构集中进行焚烧处理。
   2.4.2进行动物实验而产生的生物废料,应放置专门标记的容器,按职业保健和安全性原则处置。
   2.4.3常规性动物实验结束后的动物尸体,必须用塑料袋包装,放置在冷库内专门标记的冰柜内。交有资质的废物处置机构集中进行焚烧处理。
   2.4.4感染动物实验的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必须经双扉高压灭菌器灭菌后传出,用塑料袋包装,放置专门标记的冰柜,并尽快通知有资质的废物处置机构,及时焚烧处理。
   2.4.5每次在动物尸体清理后,应关闭冰柜电源,用温水加消毒液擦拭清洁冰柜,用消毒液拖擦周围地面,30分钟后重新启动冰柜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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