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CUC的由来
早在120多年前的维多利亚时期,人们就开始意识到保障研究实验室里动物的福利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监管,从而催生了1876年英国《防止虐待动物法》的出台,其修订的内容包括内政部的监管以及使用动物进行研究的个人的注册并沿用至今。在美国,第一部关于动物福利的国家法律是1887年颁布的《28小时法》,这部法律主要对运往市场的动物做出了规定,但并未涉及研究实验室使用的动物。
l866年的《纽约反虐待法案》及先后在纽约(1866年)、宾夕法尼亚(1867年)、马萨诸塞(1968年)和华盛顿(1870年)等州成立的人道协会,以及1883年在宾夕法尼亚州詹金顿成立的美国反活体解剖协会,均涉及了研究中使用动物的问题,然而这些组织的活动和地方法案,既没有国家权威性,也不是全国性的。在美国,真正适用于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的国家法律是1966年的《实验动物福利法》,1970年更名为现在众所周知的《动物福利法》(AWA)。
背景
20世纪之前,在美国,研究者自己对其研究中所使用的动物负责。在不同实验室里,动物管理和动物福利的质量千差万别,甚至在同一大学或同一研究所内不同实验室里.动物管理政策和标准都不相同。动物管理常常是饲养人员的职责,他们负责动物的饲养、日常管理和基本的动物操作。在许多情况下,动物管理人员初衷不错,但苦于没有环境卫生与饲养管理的标准,没有经过充分的培训来获得资格认证,常出现动物的基础营养和环境卫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有时对于动物福利,甚至对适当的动物护理都不予重视。啮齿类动物的食物是谷粒、麦粒,而犬和猫吃的是餐桌上的残羹剩饭;后院小作坊式的或临时的养殖者提供着遗传背景各异的啮齿类动物,且动物携带各种寄生虫、病原菌和病毒.这些营养失调的或患有临床疾病的动物,使得实验很难获得准确的数据,所以使用啮齿类动物开展长期实验研究是不可能的。犬和猫通过各种途径一只只获得,饲养在宠物笼子里或用麻袋装着。那时候没有饲养者能提供质量良好且标准化的动物以供研究之用。
实验动物的集中管理和组织
芝加哥大学是美国第一个由经过高级培训并获资质的人员进行实验动物管理的专业机构。1945年,该大学雇佣Nathan Brewer博士专门负责实验动物的集中管理。早在1930年,Brewer博士就开始在芝加哥大学从事动物设施的管理工作,后来经过正规的兽医培训并获得生理学博士学位。许多研究机构认识到实验动物福利以及标准化是必要的,开始纷纷效仿芝加哥大学的做法。到20世纪40年代,一些对实验动物管理有兴趣的专业人士受到Brewer博士的激励,开始在芝加哥地区集会,其中包括时任NIH新组建的实验室支持部主任w.T.s.ThorPe博士,后来该部门发展为美同研究资源中心(NCRR)。1950年,参与这些集会的专家正式成立了实验动物管理专家小组,于1967年演变为美国实验动物学会(AALAS),由Brewer博士担任学会的首任主席,与其他人士一起开展了很多活动并成立了其他组织,促进了美国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
动物管理专家小组成立后,召开了实验动物管理的年会。到1961年,指派由Bennett cohen博士牵头的委员会,负责起草研究机构的动物管理与使用指南,他们的成果就是1963年第一次出版的《实验动物设施与管理指南》 (Guide for LaboratoryAlnimal Facilities and Care),后改名为《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指南》(Guide for the careand Use of Labotatory Animals),),简称《指南》),后来几次修订都得到了NIH的支持和美国实验动物研究所(ILAR)的指导。在美国国家学术研究委员会主持下,同家学术出版社(National Academy Press)于1996年出版了第七版的《指南》。在美国,《指南》就像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的"圣经"发挥着规范和指导作用,它要求有关机构成立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IAcuC),来监督评估机构内的动物实验项目、程序和设施,以确保其与《指南》及其他类似规范文件的要求相一致。《指南》一经出台,几乎被所有相关专业的指南和法规所引用或参考,且已被翻译成11种文字出版,印数达50万册,遍布全球。
国际实验动物饲养管理评估与认证协会(AAALAC)
1963年,美国的实验动物设施认可小组(AFAB)发现需要按照《指南》中所提出的标准对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行评估。1964年,AFAB派出一个2人小组对26家使用动物的研究机构进行走访,用新的(当年)《指南》中的标准要求对这些机构的政策和项目进行了评估,这个小组很快发现需要成立独立的认证组织来开展该项评估工作。于是,1965年在伊利诺伊州成立了美国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协会(AAALAC),并于1996年更名为国际实验动物饲养管理评估与认证协会(简称仍为AAALAC),且依然使用《指南》作为其基本的参考文件。最先得到该协会认证的两个机构是肯塔基州的路易斯维尔大学和华盛顿特区的霍华德大学。至今,已有超过650家的美国机构和27个国家的50余家机构获得了AAALAc认证。AAALAC始终期望能有一种监督和保证的长效机制(IACuC或类似组织)作为良好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程序的一部分。
动物福利法
1960年之前,美同还没有适用于实验动物的国家法律。各地方的人道协会主要是保护宠物,有时也涉及部分家畜。同时,学术团体促进了研究实验室的动物管理和动物福利。随着对研究用犬和猫的需求增多,动物供应商将各种来源的动物卖给实验室来填补该需求,其后出现一系列关于动物在商贩手上遭到疏忽和虐待的文章及新闻报道,并最终促成了1966年在生命杂志上刊登的一篇配有动物遭疏忽的照片的文章,建议必须有立法和执法制度来保障动物权益。由于这篇文章发挥的推进作用,1966年,美国议会通过了《实验动物福利法》(公共法案89-544),这是美国首部出俞的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标准。农业部是这部新法律的执行责任部门,并立即着手制定了相应法规[3]。尽管这部法律涵盖了所有实验动物,但其主要针对的是犬和猫的保护以及抵制那些将偷来的宠物卖给实验室的买卖行为。法律要求研究实验室和动物供应商的动物设施必须注册或获得许可证,农业部有关人员进行监督并提供监督报告,出具违规行为清单。最初的这种监督活动并没有涉及那些研究实验室,那里的动物管理和使用仍由相关科研人员负责。那些担心实验用动物的获取途径及其福利的公众团体。包括各地方和国家的关注动物福利和动物康乐的人道协会,以及那些反对以任何理由开展动物实验的动物权保护激进组织,还在继续他们的活动。这些组织的活动逐渐升级,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成为多种"声音",直到被恐怖分子利用,出现了非法闯入动物设施并打砸等一系列破坏行为,使这类活动达到高峰,尤其是当两所著名的研究机构卷入"动物残忍和麻木"事件后,很快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这种气氛提高了公众的关注度和研究用动物的透明度,成为促使动物福利和动物康乐相关指南与法规进行修订和解释的催
化剂。
80年代中期,由B0b Dole参议员、Ceorge BrOWn和john Melcher等为先锋组织的一系列的会议和提案促使IACuC成为农业部法规要求的一部分。1985年12月23日颁布实施的美国公共法案99-198,即《食品安全法一1985》的F部分--动物福利,也被作为《实验动物法》的改良标准,其中对人道关怀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明确了环境卫生、饲养和通风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这部法律指导农业部部长制定法规,明确要求为实验犬提供活动的场地,为实验用非人灵长类提供足够的环境空间以保证动物的康乐,并要求在实验过程中必须使动物的疼痛和痛苦降到最低,PI应充分考虑此类实验的替代方法。该部法律还明确定义了引起动物疼痛的实验操作,并指出不应对动物实施一次以上的重大存活手术实验(译者注:即动物需要在手术后复苏,而不是术后不需苏醒直接安乐死),同时列出了相关可能的特例。更有意义的是建立了与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对应的IACUC,并对其作用、组成和职责进行了界定。在国家农业图书馆成立的信息中心可以帮助那些受该法令约束的机构和个人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检索减少或替代动物使用的方法、避免无计划的重复研究,同时还提供如何减轻动物的疼痛或痛苦的相关信息,该法案的最后一部分是关于对管理者或被监管对象泄露商业机密的处罚。依据1985年修订的AWA的要求,农业部在1989年8月31日发布的联邦记事中颁布了《动物福利法实施条例》(AWAR)的第1、第2部分的最后规定,并于1989年10月30日起实施这是农业部首次要求每一个注册的研究机构必须成立不少于3人的IACuc代表研究机构行使职权,以确保动物设施完全符合《动物福利法》的要求。1991年2月15日发布美国联邦法规(CFR)9的第3部分(标准部分)的最终章程,于同年3月18日实施。农业部依然对注册的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但很大程度上依赖IACUC来确保各自机构依法、良好运行。
AWA经过后期的不断补充修订逐渐形成了目前的法规系列,包括动物的运输、海洋哺乳类动物以及实验室的研究动物等,然而AWA仍然没有把实验大鼠(Rattus norue-gicus)、小鼠(mus musculus)、专为实验饲养的鸟类,以及农业生产用的牲畜囊括在内,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经费和人员的不足。因为90%的实验动物是大鼠和小鼠,如将其纳入管理,农业部将会显著增加农业部监督人员的工作量。
美国公共卫生署的政策
1973年,美同公共卫生署(PHS)出台了第一个与实验动物相关的法规--《人道地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的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并于1979年和198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6]。PHS在该领域的相关政策均源自1971年NIH发布的一项规定.该规定涉及了NIH和PHS关于正确对待与人道处理实验动物的表述,其中包括《指南》的内容。该规定涵盖了所有活的脊椎动物,还提出动物管理委员会对各机构自行管理的保障措施,且法规的每一次修订都会对委员会的职能进行增补。
1971年,NIH规定在教学或科研中使用恒温动物时,凡接受NIH资助、奖励或合同的机构或组织应该向NIH保证他们会对其动物设施进行自我评价,以使动物的管理、使用和处理等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且需相关机构证明它们经过有资质的实验动物认可机构的认可或者成立自己的委员会来发挥保证作用。尽管委员会的最少成员没有明确规定,但起码要有1名兽医。自规定出台后,又有一系列指南文件发布,包括NIH指南、《动物福利法》的所有相关部分和一套被称作《实验动物使用原则》的附加指南等文件,要求委员会每年至少对动物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完成检查报告.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提交给机构的主管领导,并需记录相关的活动和建议,以备NIH人员监督检查时查阅。规定中NIH并未要求通过AAALAC认证的研究机构也必须设立此评估委员会。
1973年7月1日,PHS政策取代了NIH政策,指出 AAALAC认证的机构应成立此委员会,并明确了委员会的最少人数是3人,没有经过认证或仅部分认证的机构必须要有一个委员会,仅要求使用动物数量较多的机构需有兽医参加委员会.如果由健康、教育和福利部门(DHEW)支持的项目中所使用的动物数量不太多,那么委员会中可以没有兽医,但必须有一名成员是有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专门知识的科学家,若没有这样的人员,那么聘请一位兽医顾问来补缺也是可以的。当时的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多少动物为使用数量"多",最终南DHEW 根据使用动物的机构提交的"保证书"中的清单来决定,保证书应该列出设施、项目和委员会的相关情况。在机构对申请和实验方案评审方面,当时的规定为鼓励接受资助和签约的机构依照《动物福利法》、ILAR制定的标准(即NIH指南)和DHEW实验动物使用原则等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申请和实验方案的评审,并让其员工了解和熟知上述的规定、标准和原则。然而,该法规并没有要求机构的委员会对其实验方案进行评审或定期向DHEW委员会提交诸如方案评审等活动的小结报告或证明,法规也没有明确南哪些人进行评审。在另外的法规中规定,相关委员会活动记录需在项目执行完后保存至少3年.活动内容包括至少一年一次的设施检查和向主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PHS颁布的法规于1979年1月1日进行修订,要求所有受PHS资助的使用动物的机构必须设立委员会,并对动物管理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该规定还要求相关机构在接受PHS资助开展涉及动物或动物设施使用的研究之前,必须向NIH的实验职灾防治办公室(OPRR),即现在的NIH/0LAW提交保证材料并得到其认可。另外,为了遵循当时适用的《指南》、AWA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要求保证材料中必须表明该机构设有委员会以对动物项目实施持续的监督。
AAALAC认证是证明符合动物管理与使用要求的最好方式。对于委员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名称,其关键词和所有语义实际是"动物管理"。过去,相关责任机构被要求保留委员会活动的记录,包括建议和决定等,PHS组织的专家监督检查时要求提供这些记录。鼓励机构的委员会对其方案或项目进行评审,但不做强制要求。虽然只是建议进行评审,但让委员会作为评审主体的建议使得委员会的职能得到了强化。要求保证材料中有委员会的名单以及每位成员的学位、职位、职称和相关背景简历。例如材料的开头有这样的表述:
下面给出的关于委员会成员的例子不是为了指定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和资质,然而除非特殊情况,委员会应至少有5名成员,其中至少一位是兽医,任何特殊情况都应在保证材料中加以说明。
以下是说明材料中的例子:
我们建立并维持至少5人的委员会,对动物实验项目进行审查监督、、每年向0PRR、NIH和PHs等部门报告成员变化情况。委员会的成员有适当的受教育背景和经验以履行其在所要开展的项目类型、所用动物的种类和类别方面的职责。如果审查某特定项目,委员会的法定人员中不应包括与该项目相关的委员。
机构的合格报告可有三种选择:通过AAALAC认证、机构内部委员会的审查认可有委员会关于合格的整改建议。
如果委员会提出整改建议(无论立即整改还是将来整改),NIH或0PRR会期望收到这些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年度报告。现在法规要求委员会至少每年对机构的设施和实验程序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主管领导要收到委员会的所有报告并予以考虑,也要对委员会的活动进行年度评价并保留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记录。每五年要提交一份新的保证材料。花费五年时间于1984年完成的一项关于保证体系有效性的研究认为: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方面通常让人觉得底气不足,不理直气壮[7]。因此,陔项研究建议PHS政策应该修订,埘责任机构的职责,特别是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进行更明确的界定。必须运用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动物实验方案进行完整和有效的评审。要认真考虑委员会中非专业人员和非本单位人员的任命[7]。该研究导致了PHs政策最近的修订,对动物管理委员会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和要求。目前该政策包含了1985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的《健康研究教育普及条例》(HREA)(公共法案99一158)的有关条款。最明显的改变就是该政策现在也适用于在PHS内部开展的研究,以及IACUC必须由机构的主管领导如首席执行官任命[6]。PHS政策要求实验动物项目书中列出可提供给相关人员的培训或教育情况,这些人员包括研究者、动物技术员及其他与动物管理、处置和使用相关的人员。这种培训教育必须包括的内容有:人性化的动物管理和使用;有关"在能够获取有效数据的前提下,通过相关的方法,将动物用量减到最少,并尽可能减少动物痛苦"的观念以及相关研究或测试方法的可用性和使用。IACUC必须每年至少两次(过去是一次)对本单位的与动物相关的所有项目和设施(包括附属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写出报告。IACUC要通过机构负责人(1O)具体负责上述报告的相关工作,成员中少数人的意见也要与报告一起归档保存。
国防部
在科学界与公共部门逐步地完善保障动物福利和良好动物管理相关指南和法规的同时[8-17],同防部(DOD)管理下的研究也同样受到关注。早在1961年,国防部就发布了实验动物法规[18-20],要求国防部管理的所有使用动物开展的研究项目,都必须遵循国家医学研究协会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原则。该法规后来进行了几次部分条款的修订,涵盖了国防部设在美国本土和境外的所有实验室使用的动物。1984年6月1日,陆军、海军、空军、核防署及军需大学(Uniformed Services university)都颁布了相应的规定,即国防部动物使用政策。该政策要求除军事作业、娱乐和庆典外,所有使用动物的国防部机构须经过AAALAC认证[21],并进一步强调,从事或资助与动物相关项目,如研究、开发、教学、训练、临床研究、诊断程序或教育科目等的国防部地方机构的指挥官要成立委员会来监督动物的管理和使用。委员会需要地方指挥官任命,至少有3名成员,成员中应该有兽医,审阅实验方案,保证符合相关政策、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在军事设施机构中的这些委员会,虽然没有IACUC这样的名称,但其概念和实际运行比大多数研究院所还要早。
IACUC的沿革
现在IACUC的概念及组成最初在1986年PHS政策中出现,当时只提出了这个委员会如何组成和运行的一般原则。随着1989年10月30日AWA修订版的实施。农业部的法规中也提出了类似IACUC的要求。目前大多数研究所都有一个委员会,以同时满足PHS和农业部的要求。动物福利科学家中心(SCAW)通过区域性的会议和学术交流,就IACUC的职能和组织形式为研究所提供了早期的指导,最后形成了题为"有效的动物管理与使用委员会"的美国实验动物学会(AALAS)特刊[22]。从1983年开始,在医学研究公共责任团体(PRIM&R)组织的动物管理与使用年会、NIH和0LAW资助的一些地区性的学术研讨会,以及很多类似的活动中都有相关的培训内容。像在《动物福利法实施条例》中描述的那样,这一委员会"准备检查监督的评估报告,并提交给指定的机构负责人"。虽然最初借用的是相关人类研究机构监督委员会的模式,但是建立地方的动物管理委员会来监督和保证动物的福利和康乐,现在已经成为动物研究相关机构普遍采取的形式。每一个委员会都要符合指南和法规的要求,同时还要适应不同机构的实际需要。有研究科学家的积极参加,以就研究探索的独特需要发表意见;有非机构内部成员参加,以保证公众道义;有兽医参加以保证满足动物健康和福利的需求。这样的委员会已经成为动物管理和使用的基本监督机制,通过IO对动物的管理和使用事项负责,并直接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资助机构报告。要保证这一观念得到尽可能良好的执行,必须进行持续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