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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2016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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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80㎡ 。
二、开展项目
口腔诊所只能开展牙科治疗和牙齿修复工作。
三、科室设置
(一)必设科室:至少有候诊室、治疗室、清洗消毒室、X光室,开展修复工作的要有镶复室、技工室,各室独立,
(二)每室独立,必须有硬质间隔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诊所的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消毒供应室应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四、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诊所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执业医师;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医师、护士资格。
五、设备
至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
(一)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牙椅单元设备: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手术灯1个、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痰盂1个、器械盘1个、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严格执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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