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
标准条款
7.3 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
7.3.1 总则
7.3.1.1 应有机制和措施保证进入机构之动物的健康状态和携带微生物、寄生虫等的情况持续符合要求,但不包括因实验而导致的可预期的上述变化。
7.3.1.2 应建立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体系,并文件化,包括:
a)相关的政策、程序和计划;
b)基于动物种类、来源和健康状态的隔离检疫程序和要求;
c)动物疾病监测;
d)动物疾病控制;
e)动物生物安全。
7.3.1.3 对实验动物疾病的防治,应以控制不合格动物的进入、检疫和监测、疾病的及时处置、规范饲养管理和保证卫生条件和环境条件为原则,一般不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
注:如果确认不影响实验结果或用途,也可以考虑免疫接种,特别是对猫、犬、羊等动物的传染病预防,免疫是有效措施,应将免疫记录提交给实验动物使用者。
7.3.1.4 应建立动物健康档案。只要可行,应建立动物个体健康档案。档案的信息应至少包括:
a)动物身份识别;
b)来源;
c)合格证明;
d)进入机构的日期;
e)隔离与检疫记录;
f)饲育或实验期间的健康监测或病历记录;
g)微生物、寄生虫等监测记录;
h)治疗与免疫记录;
i)离开机构的日期与接收者,或死亡和尸体处置记录。
7.3.1.5 如果机构发现了动物传染性疾病或人畜共患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疫情扩散或导致严重后果。应对所有受累区域和物品进行适宜的消毒或灭菌处理,以消灭传染源和传播媒介,经评估、验证已经符合卫生要求后方可再投入使用。对受累动物的处理方案应经过IACUC和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审核。
理解要点
7.3 是对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的总体要求。
机构要具备机制和措施保证进入机构之动物的健康状态和携带微生物、寄生虫等的情况持续符合要求,也即要求机构具备持续保证所引进动物质量不降低的能力,比如,引进了无菌动物,则应具备无菌动物的饲养能力。动物机构为了获得和保持相应的能力,应建立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体系,并文件化。考虑的内容包括:相关的政策、程序和计划,基于动物种类、来源和健康状态的隔离检疫程序和要求,动物疾病监测和控制以及动物生物安全等。对新引进动物的检疫并定期监测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监测可以及时做出诊断,了解动物群微生物和寄生虫感染状况、判断动物是否符合原来级别,掌握动物疾病的流行情况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疾病的传播。
但应注意,对实验动物疾病的防治,应以控制不合格动物的进入、检疫和监测、疾病的及时处置、规范饲养管理和保证卫生条件和环境条件为原则,一般不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或药物治疗。原因是采取疫苗接种或药物治疗后,第一,可能干扰实验结果,而使实验无效;第二,经过治疗或免疫的动物,可能成为带菌或带毒动物,成为潜在的传染源,如对于沙门氏菌,即使采取药物治疗也不能使其从动物群中彻底根除,又如小鼠肝炎病毒,虽用疫苗免疫可以产生免疫力,但有些小鼠仍可带毒,使其在小鼠群中长期存在;第三,对小型实验动物,采取治疗措施,尤其是需用特殊药物的个体治疗,在经济上不合算。但是,如果确认免疫接种或药物治疗不影响实验结果或用途,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对猫、犬、羊等动物的传染病预防,免疫是有效措施,此外,对于大型动物、珍稀动物等也常使用治疗措施,但应将免疫记录和治疗记录提交给实验动物使用者。
应建立动物健康档案。只要可行,应建立动物个体健康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的信息见本标准7.3.1.4。对于所有用于实验或繁殖的实验动物都必须建立个体健康档案。动物个体健康档案对于动物的健康管理是十分有效的,尤其是寿命较长的、大型的实验动物,如犬、猫、非人灵长类和农用动物。此外如治疗和药品的使用、免疫接种等信息对结果解释有重要的价值,也是体现动物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客观证明。
如果机构发现了动物传染性疾病或人畜共患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疫情扩散或导致严重后果。应对所有受累区域和物品进行适宜的消毒或灭菌处理,以消灭传染源和传播媒介,经评估、验证已经符合卫生要求后方可再投入使用。对受累动物的处理方案应经过IACUC和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审核。
应用示例7-1
动物饲养和卫生管理方案
一、日常预防措施
①饲养人员应严格执行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和卫生防疫制度,以及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②实验动物设施周围应无传染源,不得饲养非实验用家禽家畜,有措施防止昆虫及野外动物侵入。
③坚持常规卫生消毒制度,降低环境设施中的病原体含量。
④不从疫区引进实验动物。
⑤不同类动物应分室饲养,以防交叉感染。饲养室严禁非饲养人员出入和不同类或级别动物的管理/使用人员互串,购买或领用动物者不得进入饲养室内。
⑥饲料和垫料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无虫、无鼠、饲料,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⑦饲养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应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二、发生疫病时的扑灭措施
①及时发现、诊断和上报疫情,并通知邻近单位做好预防工作。
②迅速隔离患病动物,紧急消毒受污染的环境和器具。
③根据评估,必要时,停止部分或停止全部实验活动。
④若发生危害性大的疫病,如鼠痘、流行性出血热等应采取封锁等综合性措施。疫情扑灭并经消毒处理后一个月方可解除封锁。
⑤病死和淘汰的动物应采取焚烧等措施合理处理。
⑥应及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防疫部门。
三、消毒措施
①预防性消毒:定期对实验动物房、笼架具、饮水等进行定期消毒,以达到预防一般传染病的目的。
②随时消毒:在发生传染病时,应根据需要随时采取适宜的消毒措施。消毒的对象包括患病动物所在的房舍、隔离场所以及被患病动物分泌物、排泄物污染和可能污染的一切场所、笼具等。通常在解除封锁前,需进行多次消毒,患病动物隔离场所应每天或随时进行消毒。
③终末消毒:在患病动物解除隔离、痊愈或死亡后,或在疫区解除封锁之前,为了消灭疫区内可能残留的病原体应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对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的实验室,在一项实验全部完成后,通常需要周终末消毒。按照我国的法规,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四、隔离措施
隔离患病动物和可疑感染的动物是控制传染扩散的重要措施之一。隔离时应选择不易散播病原体、消毒处理方便的空间或房舍进行,但事先对是否转移动物和如何转移动物应充分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污染扩散。如患病动物数目较多,可集中隔离在原来的动物房内。隔离场所禁止无关人员或动物出入和接近。工作人员出入应遵守消毒制度。隔离区内的用具、饲料、粪便等,未经彻底消毒处理,不得运出。对于发生烈性人兽共患病(如流行性出血热等)的动物群,应及时按规定报告、评估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需要对全群扑杀,并严格消毒。
标准条款
7.3.2 检疫与隔离
7.3.2.1 对新引入的实验动物,应进行适应性隔离或检疫,在确认满足预定要求之后方可移入饲养区。
7.3.2.2 如果能够依据供应商提供的数据可靠地判断引进之实验动物的健康状况和微生物携带情况,并且可以排除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了病原体感染的可能性,则可以不对这些动物进行检疫。
7.3.2.3 应对非实验室培育的动物进行检疫。
7.3.2.4 对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应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应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对引入的野生动物应再次检疫,在确认无不可接受的病原或疾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后方可移入饲养区。
7.3.2.5 对新引进的实验动物,在实验前应保证其生理、行为、感受等适应了新的环境,以减少影响实验结果的因素。
7.3.2.6 应立即隔离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并在兽医师的指导下妥善处置。
7.3.2.7 对患病动物的处置方案应经过IACUC的审核。如果确认经过治疗后不影响实验结果,可继续用于实验。
7.3.2.8 如果需要引入感染动物,应按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程序操作。
理解要点
7.3.2 是关于实验动物检疫与隔离的要求。
适应性隔离或检疫的目的是进一步发现不健康的动物和使动物适应新的环境。需要检疫的情况包括:引进非实验室培育的动物如农用动物进行实验;野生动物,如高原鼠兔、东方田鼠、树、藏酋猴和平顶猴等动物,需在当地检疫和移入饲养区前再次检疫。对实验室培育的动物,如屏障设施饲养的啮齿类动物,其在运输之前属于SPF动物,并且用独立运输笼进行运输,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与外界无接触,可以不用检疫。
如果需要引入感染动物,应按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程序操作。感染动物应在生物安全设施内饲养或使用,管理的重点在于防止感染操作者、防止污染环境、防止交叉感染而影响实验结果。
对发现的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应立即隔离,并在兽医师的指导下妥善处置。
标准条款
7.3.3 疾病检测和监视
7.3.3.1 实施动物疾病监视的人员应受过专业训练并有工作经历,熟悉相关疾病的临床症状和监视方法。
7.3.3.2 应每日观察动物的状况,但是在动物术后、发病期、濒死前,或对生活能力低下的动物(如残疾等)应增加观察频次。
7.3.3.3 可以利用视频系统监视动物,但是应保证在需要时兽医师可以及时到现场对动物进行处置。
7.3.3.4 如果饲养或实验活动可能导致的动物疾病需要复杂的诊断技术和手段,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源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7.3.3.5 如果适用,机构应建立系统的动物质量监测方案和计划,抽样方法、检测频次、检测标本、检测对象、检测方法和程序、检测指标、结果报告、判定准则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对检测实验室的要求见本标准条款4.1.18。
注1:具体依据的标准可能需要根据主管部门或用户的要求而定。
注2:根据机构所在地域和病原流行状况,可能需要机构建立自己的标准。
7.3.3.6 应同时监测相关员工的健康状态及抽查员工体表微生物污染情况,需要时,应保留本底血清并定期监测。
理解要点
7.3.3 是针对实验动物疾病检测与监视的要求。
对动物疾病进行监视是专业活动,需熟悉相关疾病的临床症状和监视方法,否则可能误判或遗漏重要的信息,相关的人员应受过专业训练并有工作经历,IACUC的定期检查应评估这些人员的能力。
应每日观察动物的状况,但是在动物术后、发病期、濒死前,或对生活能力低下的动物(如残疾等)应增加观察频次。比如对实验猕猴的监视,要求每个实验猕猴饲养场都应有至少1名驻场兽医,每栋猕猴饲养设施都应有专职兽医。这些兽医应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每天负责观察动物的饮食、精神和粪便等具体情况。对于异常的动物,需要隔离观察和治疗,对治疗的动物通常每天要观察3次。在秋冬季节,猕猴易发痢疾,应该重点观察。通常每年的春秋两季,需要进行猕猴的质量监测。猕猴饲养相关人员,每年需要进行X-光片和乙肝抗原的检测,以防止人和动物的交叉感染。
可以利用视频系统监视动物,但是要保证在需要时兽医师可以及时到现场对动物进行处置。很多动物机构要求兽医师和一些关键人员居住在设施附近,以切实保证在需要时相关的人员可以及时到达现场。如果饲养或实验活动可能导致的动物疾病需要复杂的诊断技术和手段,比如,需要影像学诊断等,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源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机构可以将某些工作委托给外部实验室,但应保证实验室的条件和能力符合要求,且可以保障动物的福利。
机构应建立系统的动物质量监测方案和计划,抽样方法、检测频次、检测标本、检测对象、检测方法和程序、检测指标、结果报告、判定准则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具体依据什么标准判断动物的质量?通常,需要考虑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明确要求,也可根据主管部门或用户的要求(比如:依据国外的标准)而定;根据机构所在地域和病原流行状况,也可能需要机构建立自己的标准,但不应低于国家强制性的要求。
要避免人和动物的交叉感染。在监测动物质量的同时,不应忘记同时监测相关员工的健康状态及抽查员工体表微生物污染情况,需要时,应保留本底血清并定期监测。要以人为本,保证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应用示例7-2
一、动物质量监测方案
GB 14922.1-2001《实验动物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和GB 14922.2-2011《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及监测》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程度有明确的要求,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全面监控,以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持续符合标准。除此以外,可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其他合适的监测指标。
1.监测对象的选择
①种类:对某一病原体感染的易感性可因动物种类的不同而有差异,而同种不同品系的动物对某种病原体的易感性也不一样。因此,当有针对性地检测某种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在实验动物中的感染时,应考虑动物易感性对监测结果的影响。
②年龄:根据监测项目选择不同年龄的动物。采用较年轻的动物,一般反映近期感染的情况,而对成年或淘汰动物的监测,则反映以往的感染情况。但对有发病症状的动物,都要立即进行全面检查,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疾病的传播。
2.取样数量的确定
要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可靠,需从动物群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数量的动物。抽检的动物数量主要依据动物种群的大小,被感染的程度等因素决定。抽检动物的数量要足够大,以保证在病原体感染率较低的水平上查出被感染的动物。而实际上,如果病原体具有中等程度的传染力,一般检查10只左右就可发现被感染动物。除上述方法外,现在有采用哨兵鼠检查的方法.即把3~4只SPF大鼠、小鼠分别放在室内不同方位,而且定期变换位置,1~2个月后处死,进行全面检查,以推断动物群内的感染情况。
3.取样方法和检品的运输
抽取动物进行动物质量监测时,应在饲养室四角和中央取样,使所取动物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代表被抽样动物群体的状况。动物送检容器应符合动物级别的要求并编号;如送检动物的血清、粪便、毛皮屑或棉拭子,应按要求无菌、冷藏或及时送达检测实验室。
4.监测频率
动物感染初期,较易分离病原体。随时间的推移,抗体检出率上升,2~3个月后开始下降。因此,监测周期以每3个月1次为宜,首选的检测方法是血清学方法,其他如分离培养,血液生理生化以及组织病理学等也可用于筛查或确诊。
标准条款
7.3.4 疾病控制
7.3.4.1 动物疾病控制方案应经过IACUC的审核,如果涉及传染性疾病,还应经过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审核。
7.3.4.2 如果发生新的、未知的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事件,应按国家法规的要求立即报告和采取应急措施,所采取的措施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
7.3.4.3 应评估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或不再用于实验的利弊,经IACUC和实验人员审核后执行。
7.3.4.4 兽医师应对死亡动物进行病理学等检查,提供死亡原因分析报告;对染病动物的发病原因进行检查,提供发病原因分析报告。
7.3.4.5 应及时采取措施以消除引起动物发病或死亡的潜在原因。
理解要点
7.3.4 是对实验动物疾病控制的要求。
动物疾病控制方案应经过IACUC的审核,如果涉及传染性疾病,还应经过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审核。如果发生新的、未知的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事件,应按国家法规的要求立即报告和采取应急措施,所采取的措施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一些进口的动物、野生动物可能携带新的、未知的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而在检疫时未被检测或发现,这些微生物一旦扩散入社会或环境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只要发生新的、未知的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事件等,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和采取应急措施。
对染病动物和死亡动物进行原因分析非常必要,可以提供很有价值的信息,以采取措施消除引起动物发病或死亡的潜在原因,特别是可能发现新的、未知的、未检疫的病原微生物。
应评估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或不再用于实验的利弊(同时见对本标准7.3.1.3的解释),经IACUC和实验人员审核后执行。
在实验动物疾病的控制过程中,哨兵动物(sentinel animal)发挥重要作用。哨兵动物是用于实验动物饲养环境中病原及病原感染的指示动物。不但实验动物的饲养设施需要设置哨兵动物,有些检疫设施也需要设置哨兵动物。哨兵动物是被特意放置在一定条件下或被饲养在特定位置,而这些位置最有可能是病原传染的区域,使哨兵动物感染疾病的几率增加。哨兵动物一般来源于与被监测动物遗传背景相同的无菌或SPF级动物,或者至少是微生物携带情况明确的实验动物。此外,根据监测方式、目标病原的不同,需要选择不同性别和年龄的哨兵动物。应根据动物饲养环境和饲养数量,确定哨兵动物的设置方式和数量。监测过程中哨兵动物与被监测动物之间的接触方式主要分为间接接触和直接接触。使用哨兵动物需要遵从两个要点,一是在保证足够检测数量的前提下使用最少量的哨兵动物,二是在整个监测过程中要使哨兵动物最大限度的暴露于潜在的病原感染环境中。
利用直接接触法设置哨兵鼠,需要哨兵鼠和被监测动物种群合养,可能引起被监测动物与哨兵鼠打斗,并且每笼都要设置哨兵鼠。也可以采用所谓“脏垫料”法设置哨兵鼠,即在更换垫料时采集部分所要监测动物使用过的脏垫料,特别是疑似感染动物的脏垫料,放置到哨兵鼠笼内,如脏垫料中有病原体,就可能会感染哨兵动物。该方法的缺点是哨兵鼠的感染率受到疾病传播途径的限制,需要考虑适用性。
标准条款
7.3.5 动物的生物安全
7.3.5.1 应建立机制以保证进入机构的动物均符合微生物和寄生虫控制标准,除非工作需要,应禁止引入微生物和寄生虫携带背景不明的动物。
7.3.5.2 不同级别的动物应分开饲养,应在独立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的动物房或设施内饲养感染性动物或从事实验活动。
7.3.5.3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野外动物如鼠类、昆虫等不能进入动物设施。
7.3.5.4 应通过设施功能、环境控制、饮食卫生、物品卫生、流程管理等各种措施,保证在运输、饲养、实验等所有过程中实验动物不被所接触人员、所处环境、所用饮食、所用物品等感染或相互感染。
7.3.5.5 所有从动物设施出来的物品、废物、动物、样本等应经过无害化处理或确保其包装符合相应的生物安全要求,应保证不污染环境和人员。
7.3.5.6 实验人员在患传染性疾病期间及在传染期内不应接触实验动物。
理解要点
7.3.5是涉及动物的生物安全的要求。
饲养和使用动物应考虑生物安全问题。生物安全是个广泛的概念,包括外来生物的安全、传染病控制、职业安全、基因操作的安全、生物安保等。本节的内容主要是关于传染病控制和职业安全,人与动物共患病、过敏等是实验动物机构存在的主要生物风险。据报道,在WHO所分类的1 415种人类疾病中,有61%的疾病属于人动物共患病。在人类所知的300多种传染病中,除10余种只感染人类之外,其余的都是人动物共患传染病。近年发生的175种新发传染病中,有132种是人与动物共患病,占75.4%。
《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和使用指南》规定,所有种类的动物,尤其是大规模集中饲养的动物(如啮齿类)均应注重动物生物安全问题,要采取一切措施避免动物暴露于传染病原。
饲养场所和设施设备在设计和布局时要充分考虑生物安全问题,如饲养场地选址、内部功能区布局(要充分考虑人流、物流、污物流,以避免交叉污染)、排泄物或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化粪池、污水处理站)、消毒灭菌设施设备(如紫外灯、高压灭菌器、气体灭菌设备等)、净水设备、洗涤设备(如笼具清洗系统、器械或工具清洗系统)、空气过滤系统、室内地面、墙面、门窗的材料选用等。具体措施要根据所饲养动物种类、动物级别等进行考虑。
在动物饲养管理过程中要制定动物生物安全计划,主要包括:1)确保达到所需健康标准的动物才能进入机构的程序;2)保证与动物接触的人员处于健康状态;3)确保与动物接触的笼具、垫料、饮水、饲料、实验材料及其他消耗品等处于无污染状态;4)如果发生了意外感染,应有措施降低交叉感染及防止感染的扩大;5)要能对动物健康状况进行综合持续的评估。同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不污染环境。环境污染的控制重点在于科学处理从动物设施内出来的三废,如:动物排泄物、空气(经空气传播的致病因子)、实验材料、废弃物及动物本身、污水等。
关于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和安全计划,保证从业人员接触动物不被感染及交叉感染,为从业人员配置适宜的个体防护装备,如口罩、工作服、靴子、手套等,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涉及操作烈性传染性疾病实验动物,应预留相关人员的本底血清。
防止将病原引入机构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案。机构应建立机制以保证进入机构的动物均符合微生物和寄生虫控制标准,除非工作需要,应禁止引入微生物和寄生虫携带背景不明的动物。2010年底,我国某动物医学学院未按国家管理规定购买和对实验用山羊进行检疫,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也未严格要求学生遵守操作规程,无有效防护措施,导致暴露者(4名教师、2名实验员、110名学生)中的27名学生及1名教师确诊感染布鲁氏菌。
饲养感染性动物或从事实验活动应在独立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的动物房或设施内进行,具体的要求见GB 19489。应通过设施功能、环境控制、饮食卫生、物品卫生、流程管理等各种措施,保证在运输、饲养、实验等所有过程中实验动物不被所接触人员、所处环境、所用饮食、所用物品等感染或相互感染。所有从动物设施出来的物品、废物、动物、样本等应经过无害化处理或确保其包装符合相应的生物安全要求,应保证不污染环境和人员。
国家标准《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GB 14925-2010)将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分为普通环境、屏障环境、隔离环境,不同级别动物需饲养在相应级别的环境中,见表7-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见表7-2),其中第一类为致病性最强、危害最大的烈性传染性病原微生物,第四类为致病性和危害性最小的病原微生物,操作或从事不同类别的病原微生物应在不同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实验室中进行。GB 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及GB 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中,根据对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护措施,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四个等级,一级防护水平最低,四级防护水平最高。《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和使用指南》(第8版)、《微生物学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第5版)等文件中也有涉及操作病原微生物的指南,可以参考。
表7-1 实验动物环境分类
表7-2 病原微生物危险等级分类及适用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实验室
野外动物如鼠类、昆虫等是传播病原的重要媒介。在我国实验动物机构,肾综合征出血热(汉坦病毒)流行较为广泛,不断有实验动物感染和实验人员感染的案例出现,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健康损害,甚至导致死亡。
机构应有规定和措施保证实验人员在患传染性疾病期间及在传染期内不接触实验动物,应要求人员在每次进入动物设施前主动申报健康状况,必要时,还应有可行的检查程序。此外,从事动物饲养或操作的人员不宜饲养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