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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保健服务

2016年03月16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实验动物机构质量和能力的通用要求》 发布者: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编著
摘要:职业健康保健服务

标准条款

8.9  职业健康保健服务

8.9.1  应制定关于员工职业健康保健服务的政策和计划,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8.9.2  应为每个员工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档案并保存。

8.9.3  应根据机构的特点,识别职业危害特征,并定期监测。

8.9.4  应根据机构职业危害特征,安排员工健康检查的项目、参数和周期。通常,每年应对员工进行较全面的健康检查。

8.9.5  需要时,应为员工提供免疫计划。

8.9.6  应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安全政策、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随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心理咨询。

理解要点

8.9是对职业健康保健服务的要求。

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关于员工职业健康保健服务的政策和计划,以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国家与地方政府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的各项要求。机构宜建立结构化的方法,以确保其能识别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能评估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且能获取、传达和保持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结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项目和周期,并建立和保存监测档案。如果检测结果拟用于法律相关的目的,应由取得相应服务范围的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单位检测并出具报告。机构出于掌握情况和加强管理的目的,需自行进行监测,包括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

机构应根据职业病危害特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确定员工健康检查的项目、参数和周期;应选择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体检;应为每一位员工建立并保存职业健康档案(包括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体检和离岗前体检档案等)。

如果存在病原微生物危害的操作,如果可行,应为员工提供免疫计划。

此外,还应为员工提供有关职业健康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随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心理咨询等服务。可以委托外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关于政策、知识、技能的培训和相关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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