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物处理和消毒灭菌
标准条款
5.2.6 污物处理和消毒灭菌
5.2.6.1 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和处置污物:
a)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污物的危险减至最小;
b)将其对环境、健康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c)只可使用被承认的技术和方法处理和处置污物;
d)储存、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5.2.6.2 应考虑普通、生物性、放射性和化学性污物等的不同处理要求,并可实现分类处置。
5.2.6.3 污物处理和消毒的能力应与机构产生废物的量相适应,具备充足的和符合相应要求的污物处置资源,如存储装置和空间、消毒灭菌设备、收集、无害化处理、包装、排放设备等。
5.2.6.4 污物处理方式(如焚烧、炼制等)和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5.2.6.5 宜优先采用高压蒸汽等物理方式消毒灭菌。
注:机构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需要达到的消毒水平或灭菌水平。
5.2.6.6 采用气体消毒装置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并与所消毒空间的大小和内部物品的复杂程度相适应。
5.2.6.7 携带可传染性病原的大型动物尸体的消毒灭菌宜选用专门设备。
5.2.6.8 所有消毒灭菌装置在新安装、维修后,应按系统的方案进行消毒灭菌效果验证。
理解要点
以上条款是对污物处理和消毒灭菌的要求。
动物机构的污物按其性状可分为固态、液态和气态三种类型;按其成分可分为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有害因素等。
5.2.6.1 是污物处理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即对操作人员的危险最小、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最小、使用可靠的技术和方法、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
对于含有致病性较高的病原微生物的固态和液态污物,宜优先采用高压蒸汽等物理方式消毒灭菌。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物的储存、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环保的规定和标准要求,不得污染环境。例如:固体废弃物的储存,应有防止渗滤液污染的措施、防止挥发性有毒有害气体逸散的措施等;废气的排放,应有净化措施,使其化学成分的含量低于规定的限值等;应对处理效果进行监测,如对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确保每次消毒灭菌的效果达到要求。
选用污物的处理和处置措施时,应结合风险评估的结果,提高其针对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例如,选择和设置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应考虑普通、生物性、放射性和化学性污物等的不同处理要求,并可实现分类处置;选择消毒灭菌的技术和方法时,事先对污物的理化特性、所含病原微生物的特性和处理的措施进行评估,会有利于提高选择并验证消毒灭菌措施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从而利于最终选择有效、可靠、经济的消毒灭菌的技术和方法。
污物处置和消毒灭菌的能力应与机构产生的废物量相匹配,具备充足的和符合相应要求的污物处置设施设备,避免造成废物堆积。对携带可传染性病原的大型动物尸体的消毒灭菌宜选用专门设备,因为常规的设备很难胜任相应的消毒灭菌要求或导致工作量剧增而产生风险。
所有消毒灭菌装置在新安装、维修后,应按系统的方案进行消毒灭菌效果验证,在得到确认后方可使用。
此外需强调的是,机构应特别注意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危险污物的处理和处置措施。为确保安全,应根据危险物料的特性以及对其收集、转运、储存、处理或处置过程的特点,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专门设计。机构应了解《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