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材料良好操作指南
一、总则
为了限制电离辐射对人体的有害影响,应该控制使用放射性材料,并遵守相应的国家标准。辐射防护的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①尽可能减少辐射暴露的时间;②尽可能增大与辐射源之间的距离;③隔离辐射源;④用非放射测量技术来取代放射性核素。
1.时间
辐射剂量=剂量率×时间。在正式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实验之前,必须进行“冷实验”,即用一般液体等代替放射性液体,其他完全按SOP操作,直到操作十分熟练,经考核后从事相关工作。操作放射性材料时要从容、镇定,事先做好一切准备,一气呵成。使用完放射性材料后立即将其收回并储藏好(不要等到所有实验完成),及时、迅速清除实验室内放射性废弃物,在辐射区或实验室停留的时间尽可能少。
2.距离
对于大多数γ射线和X射线来讲,剂量率与同辐射源之间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剂量率=常数/距离2。与辐射源之间的距离增大1倍,相同时间内的暴露将减少为4分之1。应采用各种不同的装置和机械方法来增加操作人员与辐射源之间的距离,例如使用长柄的钳子、镊子、远程移液器等,但要注意操作的可靠性,避免导致失落、破碎等情况发生。
3.屏蔽
尽量在完全屏蔽的条件下操作放射性材料。在辐射源与实验室的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之间放置用于吸收或减弱辐射能量的防辐射屏蔽,十分有助于控制人员的辐射暴露。防辐射装置材料和厚度的选择取决于辐射的穿透能力(类型和能量)。1.3cm~1.5cm厚的丙烯酸树脂屏障、木板或轻金属可以对β粒子提供屏障保护,对γ射线和X射线则需要高密度铅提供保护。须穿戴适宜的个体防护装备。
4.替代方法
当有其他技术可用时,不应使用放射性材料。如果没有替代方法,只要可能,应使用穿透力或能量最低的放射性材料。
二、良好操作规范
1.实验室分区
放射性材料工作场所,在选址、实验室分级、场所内分区、布局、辐射屏蔽,以及放射性“三废”处理、操作条件和辐射监测等方面应符合有关规定。根据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依据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把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划分为甲、乙、丙三级。
通常,可将实验室划分为辐射区域、实验区域、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区、清洁区,在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宜设置缓冲间(见图C.1)。应将放射源安全存放在辐射区,辐射区、放射性材料的操作区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区应位于与主实验室邻接的小房间里,应尽量不与其他实验室或公共区域相邻,房间围护结构的防护要求须符合相关的规定。洁净的物品宜储存在清洁区,污染区应尽可能少地存放物品,污染区的物品不应再放入清洁区保存。在转移放射性物品时,应保证外包装洁净。
图C.1 放射性实验室分区示意图
2.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
(1)按程序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表及射线装置,确定使用的放射源类型、核素名称、活度、状态、用途、个(台)数、生产厂家、设备型号、与产品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等。
(2)从国外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须准备全套的中文资料。
(3)所订购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到货后,必须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使用。
(4)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要指定专人保管。
(5)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应按规定标识,如:对放射源进行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等。
(6)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应单独建账,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测定日期、测定活度、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理化状态等。
(7)所使用的放射源要退役时,应按程序报批。
(8)β、γ材料应通过适当材料屏蔽并存放。
(9)易燃性有机溶剂不应与放射性材料同时存放于冰箱内。
3.个人剂量监测
(1)操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2)实验室应为每个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3)在个人剂量监测中出现大剂量现象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找原因。确定为放射性事故的,根据事故情况,立刻报告。
4.良好操作指南
(1)做好准备工作,严格遵守SOP操作。
(2)应尽量避免单人操作。
(3)若手上有伤口,应停止工作。
(4)孕妇不宜从事放射性工作。
(5)推荐使用一次性的原、辅料。
(6)工作人员从事放射性的工作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资质。
(7)对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故障或意外事故,要有充分的假想和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对策;要制定并定期演练应急反应计划,并做好相应的应急条件准备。
(8)放射性工作场所应根据所操作的放射性物质特点配备适当的医学防护用品和急救药品,供事故时使用。
(9)发生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正确方法处理,防止不当处理造成损害加剧和污染范围及后果的扩大。
(10)正确标识相关的风险。
(11)使用溢出盘,内衬一次性吸收材料,防止溅出、泼翻造成污染扩散。
(12)只能在指定区域使用放射活性材料。
(13)只允许必要的有资格的工作人员参与。
(14)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15)限制放射性材料的用量,不得超剂量限度使用。
(16)使用辐射隔离防护装置。
(17)使用适宜的运输容器,在运输(转移、搬运等)过程中应有保护措施。
(18)要及时从工作区域清除放射性废弃物。
(19)接触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带手套,严禁直接用手和皮肤接触放射性物质。
(20)在放射工作场所内严禁进食、饮水、吸烟和存放食物。
(21)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用裸露的手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污物。
(22)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以用口吸取液体的方式进行操作。
(23)离开工作区之前要认真洗手。
(24)易燃性有机溶剂不应与放射性材料同时存放于冰箱内。
(25)个人防护用具应经常清洗,污染超过相应水平时应停止使用。污染的工作服应在专设的有放射性操作条件的洗衣房或洗衣池内洗涤。
(26)应注意经常更换手套,一旦怀疑手套被污染,应立即更换。
(27)操作粉状、挥发性、气态放射性材料,或易产生经空气传播的具放射活性物的过程,应在适合的通风柜操作。
(28)操作中,怀疑受到污染,应立即进行检测,需要时立即处理。
(29)每次操作后或每工作日后应用辐射计检查所有可能污染的表面(包括防护服等),并按程序做好清场工作。
(30)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和报告。一旦发生人身污染,应积极寻求医疗救护。
(31)要正确记录放射性材料的使用和处理情况。
(32)要彻底清洁受污染区域。
5.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1)放射性废物不得作为普通垃圾处理,不能擅自处置。
(2)注明放射性废物的相关信息,如: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处理原因等。
(3)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固化、包装、储存、处置。
(4)放射性废弃物应分类(应考虑射线、剂量、半衰期、相容性、挥发性、理化状态、数量等)放置于不同的专用的容器内。
(5)固态放射性废弃物和液态放射性废弃物应分开并置于不同的专用容器内。
(6)放射性的液态闪烁液应封闭于管内并经双重透明塑料袋包装。
(7)生物放射性废弃物在视作放射性废弃物处理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8)放射性污染可能存在于冰箱的结霜,适用时,融化的霜水应视作液态放射性废弃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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