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方案的修订
引言
实验计划通常会随着实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进行相应的改进。随着研究人员对动物模型的经验积累及科学文献报道的新发现,PI常常会不定期地修订他们已获批的实验方案。把实验动物模型用于人类疾病、基础研究或药物开发,能够揭示许多意料之外的临床状况或能明示预期的不良后果。为了便于IACUC随时了解实验方案现状,许多研究机构采取了一些办法以简化实验方案修订的提交和审查流程,而不必重新提交新实验方案。本章描述了实验方案修订的机制,并建议何时修订已获批的实验方案是有用而且适当的。
10.1 修订现行实验方案的目的是什么?
法规要求
PHS政策(Ⅳ,B,7)要求PI在对实验方案做重大修改时要取得IACUC的许可。AWAR(§2.3l,c,7)有类似规定。
观点
修订实验方案的目的是让PI能在正常安排的实验方案审查时间段之外修订已获批的实验方案。PI的动物研究计划可能在研究过程中发生变化,尤其是因为实验方案的提交常先于获得研究资助。此外,实验方案的修订过程使研究者有机会通过减少或消除动物的疼痛和痛苦来优化其实验。从研究者的角度来说,以相对简单、直接、及时的办法来显著地修改此前获批的实验方案,既有助于研究,也尽到了告知义务.使IACUC随时知晓原动物使用计划的改变。
lO.2 实验方案修订的法规要求是什么?
法规要求
AWAR和PHS政策要求IACUC应事先对正进行的实验方案的重大变化进行审批。审批必须在使用前进行。AWAR(§2.31,d,1)规定“IACUC须确认所申请的活动或对进行中的活动的重大修改符合以下要求”,其细节在§2.31,d,1,I~§2.31.d,l.Ⅺ中描述。这些要求包括对疼痛和痛苦的处理、疼痛程序的替代步骤、动物饲春和兽医关怀、人员培训和资质、手术标准,以及适当的安乐死技术。PHS政策(Ⅳ,C,l,a~Ⅳ,C,1,g)规定,IACUC须审查动物相关因素,并确认所申请的研究项目符合PHS政策、AWAR、《指南》,以及所在单位遵循的与NIH/OLAW及AWAR类似的标准,“不符合政策要求时,需给出可接受的科学理由”(参见10.1)。
观点
尽管PHS政策和AWAR要求IACUC对重大改变的审批应在事前进行,但各单位在执行这个政策时有一定难度。NIH/0LAW和APHIS/AC发现,未经IACUC许可的动物研究活动时有发生[1]。AAALAC现场检查也发现未经IACUC审批就改变动物实验方案的情况[2],需要强调的是,研究人员应充分意识到,与动物相关的实验操作必须始终遵循所批准的实验方案。事先未经IACUC审查就对IACUC批准的实验方案做出重大修改并开始实施的,应视作不遵守PHS政策,对此应立即向NIH/OLAW报告[3.4]。
10.3 哪些动物实验行为应当提出修订申请?
观点
对已获批实验方案的修订请求,IACLC必须结合其管理职责来考虑如何采取最佳的审查方式。根据所申请实验程序改变的程度,IACUC可以决定是通过简单的审批,还是要求研究者重新书写实验申请书并经IACUC审查。尽管在NIH/0LAW[5]和APHIS/AC[6]的指南中给出了一些例子(见下文),说明哪些属于重大改变,但是IACUC将联邦法规没有指明的一律认定为重大改动:
● 研究目的改变
● 由非生存性手术变为生存性手术
● 某一步骤的创伤程度或动物的舒适性的改变
● 实施新步骤或改变既有步骤(农业部要求)
● 所用动物种类或数量的改变
● 动物实验人员的改变
● 所用的麻醉剂、镇痛剂的改变或使用方法的改变
● 安乐死方式的改变
● 动物实验相关步骤的持续时间、频率和次数的改变
表10.1列出了一些改变程度不同、需要IACUC审批的实验方案。
如前所述,IACUC必须对实验方案的修订程度做出判断,修订大的实验方案必须经过全面核实和重新提交。因此依作者所见,所有实质性的实验方案修订都必须经过IACUC的审批,不过不太大的修订可以利用修订机制而不必从头提交。相关单位可以允许其他方式审批而不用经过IACUC审批(如通过电子邮件通知PI或资助机构无实质性或仅有微小的变化,或动物数量仅有较少的变化)。在研究型单位,如果资助机构改变或有第二机构的资助介人时,通常需要递交新的实验方案。使用内部基金的企业,可以用内部标准的实验方案管理供试品,只需在实验方案中指明所有供试品的变化即可。
由于每个单位的实验方案都不一样,所以NIH/OLAW建议各单位制定自己处理重大实验方案修订的指南,并确保研究人员都能看到这些指南,从而明白改动的程序[5.7]。另一个确定实验方案修订程度的办法是评估研究中可能发生的或已出现的动物福利的降低和总体伦理成本与效益比。从这种观点看,必须结合原实验方案以确认所提出的改变是否重大[8.9]。
修订机制不适用于对复杂实验方案的修改,也不适用于对已有实验方案的多次修订。理想情况是,作为修订后提交的方案应当相对简单,且不应影响既有的实验方案,否则修订过的实验方案会含混不清。对实验方案的复杂修改应当提交完全重写的实验方案并有记录,动物实验进行之前,必须与原实验方案一样按程序经过批准。既可以将重写的实验方案看作是新实验方案(给一个新的审批号),也可以用一个标号系统维持其与原实验方案的关系。
调查
下面哪些活动被认定需要做出正式的大修订?(可多选)
● 要求增加的动物在5%或以内 57/170
● 要求增加的动物在5%以上 109/170
● 要求增加同一品种动物多于10% 9/170
● 增加任何新品种 148/170
● 增加同种新品系 62/170
● PI的改变 133/170
● 改变实验成员但PI不变 38/170
● 动物实验方案中APHIS/AC规定品种的任何改变 75/170
● 见到比预期严重的临床表征 107/170
● 采用加剧疼痛的步骤 152/170
● 发生小改变(皮下注射而非腹腔内注射) 50/170
10.4 以什么形式提交实验方案的修订申请?
观点
可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途径提交实验方案的修订申请,但必须包括所有必需的信息。有大量实验方案的单位经常用实验修订表来记录所请求的方案改变。根据实验方案变更的不同要求,下面列举了应对实验方案修订需要回答的问题:
● 实验方案修订的目的或理由是什么?
● 动物是否由不同的人使用?如有人员改变,其资质(如教育、培训及经历)须记录在案。
● 动物的品种、性别或品系是否会改变?
● 是否有特殊的饲养要求(如不同品种或不同设施的饲养标准不一致,但是否满足该种动物的生理或行为要求)?
● 是否需要更多的动物?如果是,必须给出增加数量的理由。
● 是否会出现新增的小手术步骤或体液、组织取样?
● 新修订方案的预期结果是否会使动物经受更多临床疾病、疼痛或痛苦?对一些造成动物疼痛的实验是否有替代方法? 如何减轻因新步骤所致的任何疼痛或痛苦?
● 是否有涉及动物的新步骤?如果有,这些新步骤必须像新提交的实验方案所要求的那样给予详细的说明。
● 用于麻醉诱导、镇痛、安乐死的方法或药物是否会改变?
● 是否需要对有知觉的动物进行长期保定?
● 是否用到新的有害试剂?
● 手术计划是否会改变(从小到大、多次生存性手术、增加了步骤)?
调查
对实验方案修订可采用标准的实验方案修订表,但是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开展此项工作。请指出以下哪种方式能被你单位的IACUC所接受(指出所有使用过的)。
● 使用信件或备忘录 76/170
● 修订表或其他方式;非强制性修订表 43/170
● 强制性修订表 70/170
● 通过电子邮件接受修订 49/170
● 新实验方案作为实验方案修订提交IACUC审批 2/170
10.5 是否采用指定委员和全委会两种办法对修订进行审查?
法规要求
按照PHS政策(Ⅳ,C,2)和AWAR(§2.31,d,2)的要求,对进行中的实验方案的重大改变,其审查流程与新实验申请审批相同。
观点
与对完整的实验方案审查一样,用于新实验方案的审查流程同样适用于修订实验方
案的审查。所有IACUC成员必须有机会评估所请求的重大改变和请求全委会评估[10]。不论采用全委会审查机制还是指定审查员机制(参见第9章),都必须对实验方案修订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还须对原获批的实验方案进行讨论。这意味着指定审查员或全委会可能必须审查原实验方案,而全委会必须结合原实验方案的全部内容来讨论所请求的修订方案。IACUC对实验方案修订的审批必须记录在IACUC会议记录中,指定审查员的审批必须有记录并签名,记录签署日期。
10.6 IACUC主席或IACUC分委会能否审批重大改变,或必须由全委会审批此类申请?
法规要求
AWAR(§2.3 1,d,2)和PHS政策(Ⅳ,C,2)明确规定,全委会审查和指定委员审查是评价实验方案、审查实施中实验方案重大改变的唯一方式。指派委员审查时参见9.2l~9.27),要为IACUC的所有委员提供实验修正方案重大改变的项目清单,使每个成员都有机会要求全委会审查此实验修正方案。如果没有委员提出要求全委会审查.IACUC主席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IACUC委员来审查所请求的改变,并有权批准、要求实验者修改或提请全委会审查。在适用全委会审查的情况下,PHS采取一系列的一对一会议、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或收集委员的选票,但都不能取代IACUC的法定人数投票制[11]:然而,最近的解释允许某些类型的远程通讯可以代替面对面全委会会议(参见6.17~6.18)。对时限要求很紧的单位,至少委派一位有资质的IACUC委员来审批,而其他委员均有权提请全委会审查,这也符合PHS政策[12]。
观点
各单位的规定将决定哪些类型的实验修订方案适用于指定委员审查,哪些要采取IACUC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IACUC的任何委员,包括主席,都可以担任指定审查员。IACUC委员可以, 而不是按单位的规定,决定新实验方案或对实施中的实验方案的重大改变是否需经全委会审查,这是因为每个委员必须始终有机会要求全委会审查。例外的一点是,单位规定了所有实验方案和对实施中的实验方案的重大改变必须由IACUC全体审查,那么就不存在上述情况了。
调查
你单位的IACUC采用以下哪些流程修订实验方案?(可多选)
● 所有修订(大和小)必须通过全委会审查流程 52/170
● 所有农业部分类目录第5项下的修订必须通过全委会审查流程 51/170
● 所有修订通过指派审查员审查流程 45/170
● 只有大的修订必须通过全委会审查流程 76/170
● 只有大的修订必须通过指派委员审查流程 13/170
● 只有小的修订通过指派委员审查流程 39/170
● IACUC分委会审批修订 22/170
● 允许有些不符合规定的例外修订 16/170
● IACUC主席审批修订 6/170
IACUC认可各种例外,包括允许主席批准人员改变或管理者改变而无需提交正式的实验方案。单位可以利用各种方式建立适于自身审查的途径,这些方式可以用于实验了案修改和最初提交实验方案的审批。
10.7 进行中的研究通过修订机制可以增加多少动物?
法规要求
PHS政策(Ⅳ,D,l,a)和AWAR(§2.3l,e,2~§2.3l,e,2)要求在提交给IACUC的申请中,应详细说明使用动物的大致数量及其理由。每个单位可制定内部要求,建立自己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记录获批项目中使用的动物数量。
观点
新动物订单的限量可以正好是IACUC批准的动物数量或是略超所批准的数量(如5%)[13]。同样,有些单位允许经过修订后,啮齿类动物的使用量可增加10%,并要求提交新的实验方案[14]。在作者看来,请求增加非啮齿类哺乳动物品种,不论数量多少,均需通过全委会审批。不论用什么方式来审批增加的动物,都必须符合PHS政策的规定,即批准的动物数必须限于得到可靠结果所需的数量[13]。
调查
对同种动物数量增加5%的请求,IACUC能否在实验者不提交完整的实验修改方案的情况下通过修订批准?
●不适用 8/170
●修订是可接受的 146/170
●需要完整的实验方案 9/170
●无回复 7/170
10.8 在IACUC批准的实验方案中,PI并不亲自进行动物实验,而是由研究助手负责。如果更换了PI,但是他也不亲自进行动物实验,这个改变是重大变动还是小的变动?是否需要IACUC审批?
法规要求
PHS政策(Ⅳ,B,7)和AWAR(§2.31,c,2)要求IACUC对实施中的动物实验的重大改变进行审查。在NIH/OLAW认定的重大改变中包括“动物实验人员改变”[5]2003年NIH/OLAW和APHIS/AC提出,IACUC可以认定某些人员变动是实验方案的小改变,但是PI变动为重大变化化[15]。
观点
NIH/OLAW和APHIS/AC已确定实验方案中任何人员改变都必须经过IACUC审批,以保证新的实验方案参与者经过培训、具有相应资质、使用所选择的动物进行特定操作。不论亲自参与的程度如何,NIH将项目PI的变动定为重大“全局改变”。此变动需事先获得NIH的批准[16]。同样,作者认为,PI无论是否亲自参与动物操作,都必须完成单位既定的培训课程。
10.9 在对一只犬实施麻醉准备手术时,PI意识到他原来认为安全的一种试验药物可能会引起某些问题,这个潜在问题可以通过降低给药剂量得以纠正。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实施纠正然后通知IACUC,还是停止研究并先取得IACUC许可?
法规要求
AWAR(§2.31,c,7)和PHS政策(Ⅳ,B,7)要求,实验方案的任何重大改变都要事先经过IACUC审批。APHIS/AC指南特别指出,应责成兽医采用原实验方案审查程序确保实验方案任何重大改变获得批准,即全委会审查或指派委员审查[17]。
观点
现行的动物使用法规和指南明确强调,IACUC要关注因重大改变引起的动物疼痛或痛苦。IACUC可以制定自己的指南来说明药物剂量改变应视作大还是小改变。麻醉或镇痛的改变被视为重大改变。常规药物剂量改变可以向作为IACUC指定审查人的兽医说明。在本案例中,并不清楚试验药物是用于麻醉的还是有其他目的。若是试验药物,剂量改变被认为是重大改变,改变前必须经IACUC审批。理想情况是,每位IACUC成员必须有机会要求全委会审查任何重大改变,然而若PI在实验进行中发现潜在的严重意外风险,应向兽医咨询可采取的替代办法,并记录其内容和兽医的决定,继而以既定方法修订实验方案。假若存在威胁动物生命的意外状况,兽医在遵循单位审查部门的规定下有权做出是否采用替代办法的决定。
10.10 在研究过程中,PI发现并没有出现本以为会造成的中度疼痛痛苦,希望修订其实验方案中关于痛苦的内容,这属于大的修订还是小的修订?
法规要求
在AWAR(§2.36)和APHlS/AC政策第11条和17条中规定了单位年度报告需提交的信息,包括承受每类疼痛的动物数量[18.19]。APHIS/AC认为实验中疼痛类别的改变是重大改变[6]。
观点
所有在农业部注册的使用动物开展研究的单位,必须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承受疼痛和痛苦类别B、C、D或E的动物数量。为便于获得此类信息,许多IACUC要求PI提交申请(或重大改变)时标明动物疼痛和痛苦水平,以便于IACUC审查时归类。各个IACUC可以使用自己制定的疼痛和痛苦分类标准,或使用APHIS/AC现行的分类标准。
上述方法未将实验动物视为AWA规定的范围内品种,而给APHIS/AC的年度报告也不需要包括AWA限定的动物种类[19]。尽管规定范围不同,但大多数单位的IACUC对所有品种执行相同规定,从而避免了动物保护过程中的双重标准。因而在本案例中,IACUC需要按重大改变来评估动物疼痛和痛苦的改变。
10.11 一项为期三年的猪实验进行到第二年时,PI提出实验方案修订申请。修订部分不涉及任何动物疼痛和痛苦,然而原实验方案涉及暂时性的疼痛。PI是否还得查阅最新文献以了解过去两年中是否发现了任何疼痛步骤的替代方法?
法规要求
AWA不包括用于传统农业生产目的的农场动物。农场动物用作人类疾病模型(生物医学研究)或用于非生产或非农业动物的生物制品(非农业研究)受AWA管理[20]。APHIS/AC政策第12条规定,若重大改变可能增加动物的不适,则必须附有“文字描述,说明用来减轻动物暂时或轻微疼痛或痛苦的替代办法和来源。”第12条还规定“尽管IACUC并不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对替代物或替代办法进行确认,但是期望PI起码每三年重新考虑替代方法,这与PHS政策(Ⅳ,C,5)每三年重新回顾实验方案的要求是一致的。”[21](参见l1.6)。
观点
PI在申请会引起疼痛增加的实验方案修订时,必须提交替代方法的文献检索结果一如果方案修订不会产生进一步的疼痛和痛苦,则不需要文献检索。
在上述案例中,PI若打算在该单位继续实验,则需在下一年内向IACUC提交新的实验方案。另外一种做法是,在规定的时间内,PI向IACUC提交包括修订内容的新的实验方案,并附以整个实验方案中所有潜在疼痛的替代方法的文献检索记录。鉴于猪实验方案修汀的复杂性和程序修订数量,最好的办法是提交新的实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