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告
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监督检测计划的通知
粤监测所函[2017]03号
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实验动物
行政许可监督检测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及《省科技厅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粤科函人字〔2015〕1872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现制定《2017年广东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监督检测计划》,请各有关单位配合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测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测抽查对象范围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获得实验动物生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接受监督检测,其中生产许可证30个,使用许可证117个。
二、监督检测抽查对象选取原则及选取结果
根据《方案》要求,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单位每年按不低于50%比例抽查一次,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单位按每年不低于30%比例抽查一次,其中当年需要延续许可证的单位必检一次。
按照随机选取原则,在实验动物监督管理对象名录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软件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取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单位22个及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单位30个。2017年需要延续许可证的单位共19个,包括实验动物生产单位3个和实验动物使用单位16个。(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1、附件2)
三、监督检测内容
1. 依据国家标准《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GB14925-2010),对监督检测计划中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的环境设施的质量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2. 依据国家标准《实验动物 微生物学等级及监测》(GB14922.2-2011)、《实验动物 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GB14922.1-2001)和《实验动物 哺乳类实验动物的遗传质量控制》(GB14923-2010),对监督检测计划中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动物质量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申请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延续的单位检测项目包括必须检测项目和必要时检测项目,其他单位检测项目包括必须检测项目、TMEV和皮肤病原真菌(仅限普通级实验动物)项目。
四、监督检测结果的处理
1. 监督检测结果每季度向社会公告。
2. 监督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处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生产或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明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并接受复检;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动物实验场所不得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附件1:2017年广东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设施质量监督检测单位
附件2:2017年广东省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单位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监督检测计划的通知
附件1:2017年广东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设施质量监督检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