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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北京实验动物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15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北京实验动物行业协会 作者:贺争鸣 责任编辑:admin
摘要: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实验动物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on Laboratory Animal Care。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地区从事实验动物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实验动物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on Laboratory Animal Care。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地区从事实验动物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倡导诚信友爱,互助务实,强化社会责任;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会员办会、民主办会为办会方针。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北京创业大厦B座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国家和北京市与实验动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的文件,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促进北京地区实验动物法制管理工作。

二、业务培训:依托首都实验动物行业的专家资源和众多研究院所资源,开展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技术培训,提高个人会员业务水平,提升北京地区生物医药产业的竞争能力。

三、认定资格:按照国际惯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估,认定上岗资格和实验动物学术与技术能力等级,颁发证书。

四、维护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实验动物相关单位和个人意见、要求和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北京实验动物信息网,为会员提供技术与服务信息,编辑出版实验动物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和继续教育等书刊资料及影像制品。

六、合作交流:凝聚本地区实验动物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领域的工作者,围绕实验动物行业的发展,组织实验动物相关领域的技术交流。构筑实验动物相关领域的研讨与交流平台。

七、表扬奖励:对会员中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同时报送相关部门认定。被表彰、奖励人员可作为向更高层部门举荐的候补者。

八、中介服务:开展与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有关的动物饲养繁育知识和技术、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的工程设计、动物实验技术、仪器设备、笼器具、垫饲料、及与其相关的生物工程产品等的各种中介服务工作、并承办和协办各种商务会展等工作。

九、承办市动管办及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北京地区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三、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四、热心公益,愿为本协会工作出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的书面申请;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协会工作和活动;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程序

一、会员退会应主动交回会员证;

二、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的,按管理程序劝其退会;

四、严重损害本协会声誉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其除名,并在北京实验动物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有关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协会各项决议、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报理事长决定;

五、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监事会由九人组成、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监事长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可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二、对本协会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三、对本协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十二月底前,会费交纳标准由理事会议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三、购置本协会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开支;

四、与本协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收支按《北京实验动物行业协会财务制度》执行。全年收支明细账应向理事会公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五条  终止决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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