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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考核与培训管理办法

2011年09月07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liuser2014
摘要:为了规范和加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考核与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考核与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财发〔2008〕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考核与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云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考核与培训管理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考核与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依据《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指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供应、经营和动物实验的科技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从事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科技厅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全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制定和发布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并组织考试。
  对考核合格人员,省科技厅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云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方可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组织考试的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位管理,不得安排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

第八条 《合格证》有效期5年。持证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期满前经考核合格的,换发新的《合格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5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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