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快动物福利立法完善与传播
网络上热议的两件事显示了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缺失,本文从动物福利立法的物质基础、现实依据和法律环境三方面着手论述现阶段我国加快动物福利立法,保护动物福利的可行性。
关键词:动物福利;和谐社会;立法依据
前段时间网络上曾热议两件事情,第一是“盆景猫”事件。据说“盆景猫”是日本某种残忍的宠物养殖技术,饲养者将一只还未满月的小猫放在一个不同形状的瓶中,然后用一根细管子置于前面用来给小猫灌输养料,再以一根管子放在后面作排泄之用。另外,饲养者更要狠心地喂小猫吃一种令骨体软化的化学物,残害它们身体,以适应玻璃瓶的形状。一段时间后,小猫会变成和瓶子一样的形状,在瓶内动弹不得,成为盆景。而被残害后的“盆景猫”寿命一般只两个月,极不人道[1]。盆景猫图片一现身就遭到了广大网友的谴责,引发了大范围的关于宠物保护的探讨。后经网友调查,盆景猫事件很可能是一场吸引眼球的恶作剧。通过这次大讨论我们也能看到虽然大多数人都很关心宠物、反对虐待宠物,但多数还仅仅停留在朴素的自发保护意识和道德谴责水平上,并不了解国外相关动物福利立法的真实情况。
第二是“活拔绒”事件。“活拔绒”事件起因于瑞典电视台的一档节目中对中国羽绒制品企业生产销售“活拔绒”的报道,引发欧洲消费者抵制羽绒制品的热潮,中国企业发往欧盟羽绒制品纷纷被通知退货,中国羽绒行业遭受重创。虽然后来经过调查发现存在报道不实、夸大宣传对中国出口的产品进行恶意炒作的情况。但是,“活拔绒”事件也反映出我国有关动物福利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缺位,在规范企业行为方面还未能与国际接轨。而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过度强调了对野生动物的“资源性”利用,甚至只对猎捕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及相关的惩罚措施,而对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却找不到相关的处罚依据,至于保护家禽等方面的法规,更是空白。这暴露出生产企业动物保护的理念滞后、保护意识不强,对国外将动物保护纳入贸易规则的动向忽视等问题。
以上通过网络上热议的“盆景猫”、“活拔绒”两件事都关乎动物福利的相关问题,而事件中暴露出我国目前有关动物福利层面的动物保护立法缺失,使得无论普通民众还是生产企业面对此类问题茫然与无措,甚至在激烈的国际贸易中惨遭制裁。本文拟从以下三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尽快出台有关动物福利层面的动物保护法的可行性。
一、现阶段我国已具备进行动物福利立法的物质基础
近30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的发展,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物质财富急剧增长,高收入群体大量出现,巨额财富的拥有者也比比皆是。而根据招商银行和全球知名咨询公司贝恩公司联合发布《2009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人群)达到30万人的规模。共持有达到8.8万亿元的可投资资产。随着经济水平以及精神需求的提高,我国拥有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已经成为很多家庭不可或缺的成员。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宠物的饲养数量急剧上升,据统计到2005年,我国狗和猫的饲养量分别超过1亿只和2亿只,还有不少人喜欢饲养兔子、鸟、鸽子、仓鼠、乌龟、热带鱼、荷兰猪等等。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形成了由狗、猫、鸟类、水族等几大类诸多品种构成的宠物系列。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武汉并列为全国五大宠物城市。消费观念的转变,使得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强劲增长趋势,一个庞大的宠物消费市场已经形成。另一方面近些年养殖业发展的非常迅速,畜牧业的产值在1990年不足2000亿,2004年上升到12000亿,2009年上升到16000亿,我国已经成为养猪大国,猪及猪肉产品约占世界产量的一半。饲养绵羊的数量占世界第三位,饲养山羊的数量占世界的第二位,奶牛、肉牛的数量居世界第二位[2]。我国现在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农业大国、畜牧大国应当具有和大国相称的动物福利保护水平,而不能仅仅把动物作为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进行动物福利立法的现实依据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我国社会在急剧转型的重要历史关头,针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而提出的新概念。和谐社会,就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具体说,就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人与自然的关系标志着人类文明与自然演化的相互影响及其结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又会影响到自然的状态、结构、功能及其演化。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研讨班上指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人和动物都是自然中的重要角色,也是共同构成自然界的一分子,人和动物是相互联系而并非对立的。所以,人和动物就应该互相尊重、和谐相处。伟大的思想家卢梭说过:“我之所以不应当伤害我的同类,这似乎并不是因为他是一个有理性的生物,而是因为他是一个有感觉的生物,这种性质,既然是人与动物所共有的,那么,至少应当给予动物一种权利,即在对人毫无益处的情况下,人不应当虐待动物。”所以人与动物应当和谐相处。所以和谐社会应当是注重人性化,提倡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的社会。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也是体现人性化,体现营造和谐社会的一个具体内容。就像康德说过“人对动物只有间接地责任,对动物的责任实际上是为了人”、“人对动物要友善,因为对动物残忍的人也会对他人残忍”所以一个真正热爱生活的人首先是一个热爱自然的人。他会从心底珍惜自然、关心每一个生命的生长,爱动物也是善良热爱生活人的一种特质。如果他们只是爱人类而不爱动物和其它生物,那么很难想象他的爱会有多宽广和深厚。一个有血性的人都是对大地对动物充满深情的人。所以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最终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都应该尽快出台动物福利层面的动物保护立法。
三、我国进行动物福利立法的法律环境
虽然现阶段我国关于动物福利层面的立法十分欠缺,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也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在畜禽屠宰、动物实验、宠物动物管理等方面,我国已有大量的保护动物或具有保护动物作用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立法[3]。综合归纳如下:1991年制定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7年制定,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2005年制定的《畜牧法》,其中《畜牧法》是畜牧类农场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法。另外我国还陆续颁布了大量的畜牧类动物的管理条例,例如1985年实施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94年实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1997年实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2001年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这些条例均适用于农场动物。在部门规章的层次上,农业部于1989年实施了《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办法》、《进口兽药管理办法》、1992年实施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实施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1997年实施了《农业系统实验动物管理办法》、1998年实施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实施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与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实施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猪口蹄疫O型没活疫苗质量标准》、2005年实施了《兽药注册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收益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和《进口兽药再注册资料项目》等。除此之外,一些部委还发布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公告。
从以上的法律规范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主要是从用药、防疫等方面保障农场动物制品基本的质量安全,缺少对于农场动物自身的生存质量和生活质量的规范,对于伴侣动物、实验动物也还没有涉及,但在我国现阶段大量的动物保护组织已经成立,也出现了一批研究动物福利问题学者,可以说现阶段我国进行动物福利立法的法律环境已经初步具备。(作者系:陕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参考文献:
[1] 盆景猫.百度百科[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2247171. htm.
[2] 杨亚丽.浅谈中国畜牧业发展[J].河北农业科学,2008(3).
[3] 孙江.动物福利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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