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申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保障和提高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质量,做好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工作。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管办)具体受理申请登记、组织评审、发放许可证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凡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的机构,必须向市科委分别申领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国际公认的相关机构或经市科委认可的其他种子供应单位,实验动物种子背景清楚,遗传和微生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饮用水和垫料符合国家标准;
4、具备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工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有证书;
6、对饲育与供应的实验动物遗传、微生物质量有自检或委托检测能力。
7、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应符合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应用实验动物进行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等和从事动物实验的机构,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用的实验动物来自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机构;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饮用水和垫料符合国家标准;
4、具有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工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有证书。
6、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应符合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许可证申领程序
1、申领许可证机构的实验动物设施在施工调试结束、笼器具等设备到位后,委托“上海市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并取得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2、申领许可证机构向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3、市动管办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专家组全面评审,提交评审结果并签署意见,报市科委审批;如在现场核查中发现可以短时改正并未严重影响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要求的问题,允许其在合理时间内整改后,市动管办再进行复查。
4、经市科委核准后,由市动管办办理发证手续。凡一次申请不合格者,限期二个月内整改后,重新评审。二次不合格者,年内不予再评审。
第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凡需换领许可证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动管办提交书面申请。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应接受不定期的年检或抽检。
第八条 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和出租给他人使用。持证机构也不得代售、转售、购买无证机构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九条 持证机构如停止或变更工作范围,应于一个月内交回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市动管办报失并申请补领。
第十条 已取得《上海市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机构,应该按照许可证适用范围生产、供应实验动物。供应或出售时因附上统一格式的上海市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者,一经核实,将按违纪性质,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停业整改、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二条 凡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及动物实验、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由市科委联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凡擅自翻印、伪造许可证的机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12月3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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