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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两件科技行政法规部分条文做出修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做修改)

2013年08月06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科技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lhp
摘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近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部分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或进行修改。其中涉及科技行政法规的修改包括: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修改为:“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删去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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