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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回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20年01月31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 工人日报
摘要: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建议对中国采取旅行和贸易限制。

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建议对中国采取旅行和贸易限制。

自《国际卫生条例》2007年生效以来,世卫组织曾多次发布有关疫情为突发事件。认定某种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旨在动员更多国际资源应对疫情。

谭德塞在发布会上表示,相信中方将有效控制并最终战胜疫情。中国为抗击疫情所作的努力值得尊重和赞赏,值得学习致敬。事实上,中国采取的很多防控措施远远超出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要求,为各国防疫工作设立了新标杆。

谭德塞说,目前疫情还在发展,需要做更多研究,特别是卫生系统脆弱的国家要加强疫情应对,这是发布疫情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原因。这也是从全球卫生安全出发,实现以证据为基础的科学理性冷静应对的必要举措,有助于其他国家采取科学合理适度的防疫措施。

外交部:中国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的防控举措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就此回答记者问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的防控举措,很多举措远超出《国际卫生条例》要求,我们完全有信心和能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同时,中方本着公开透明和负责任态度向有关各方及时通报疫情信息、分享病毒基因序列。世界卫生组织及许多国家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中国同世卫组织一直保持着密切沟通和良好合作,世卫组织专家赴武汉进行了实地考察,总干事谭德塞于日前访华,同中方就疫情防控工作充分交换了意见,对中方防控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中国抗击疫情为世界作出的巨大贡献表示高度赞赏。中方愿继续同世卫组织及各国一道,共同维护全球和地区公共卫生安全。

国家卫健委:有信心、有能力有效控制并战胜疫情

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声明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已经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有效控制并最终战胜疫情。希望国际社会理解和支持中国的疫情防控工作,并与中方一道,按照《国际卫生条例》和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共同做好疫情防控,维护地区和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声明中表示,此前,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召集了《国际卫生条例》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由独立专家参会)。我国专家在会上介绍了最新的疫情形势和已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并积极参与了会议讨论。该委员会向总干事提出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建议和临时建议。

与会专家和谭德塞高度赞赏中方疫情防控努力,强调这一宣布将进一步动员国际资源,有助于世卫组织为卫生体系薄弱、公共卫生能力不足的国家提供必要的国际援助。同时,世界卫生组织通过发布临时建议,可协调各国行动,避免有的国家采取不必要的过激措施。

何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是指根据《国际卫生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一)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及(二)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二、临时建议

(一)如确定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干事应当根据程序发布临时建议。可酌情(包括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后)修改或延续此类临时建议,此时也可按需要发布旨在预防或迅速发现其卷土重来的其它临时建议。

(二) 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三)临时建议可根据程序随时撤销,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三、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的建议如下:

(一)世界卫生组织针对人员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 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

– 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

– 需要做医学检查;

– 审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的证明;

– 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

– 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

– 对嫌疑者实行检疫或其它卫生措施;

– 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 追踪与嫌疑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

– 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

– 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以及

– 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

(二)世界卫生组织针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 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

– 实行检查;

– 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

– 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

– 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骸骨;

– 实行隔离或检疫;

– 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况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以及

– 不准离境或入境。

来源:外交部网站、国家卫健委网站、健康中国、新闻联播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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