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加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上岗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 湖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由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动物管会)颁布发。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动管办)负责培训、考核、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科技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五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
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须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安排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动物,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单位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应在省动管会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并参加由省动管办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布发岗位证书。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培训设施符合教学要求;
(二)任课教师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相应的教学经验;
(三)严格的学籍管理及考核制度。
第九条 申请培训机构的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交下列文件:
(一)湖北省实验动物培训机构申请报告;
(二)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教师简历;
(三)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一览表;
(四)培训场所、设施证明。
第十条 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湖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培训;
(二)严格按教学计划和大纲内容进行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三)组织学员参加考试,并负责办理领证手续;
(四)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不断更新知识,加强学术交流,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五)严格管理,防止培训考试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岗位培训课时不少于40个学时,培训内容包括:
(一)实验动物的基本知识,国内外发展概况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常用实验动物及其饲养管理;
(三)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影响因素和质量控制;
(四)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影响因素;
(五)实验动物的应用和选择;
(六)动物实验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七)动物模型的建立和应用;
(八)动物设施的管理;
(九)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免予培训和考试,经省支管办认可,颁布发岗位证书。
(一)已取得中专以上实验动物、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书 ;
(二)中专、大专、本科及研究生在校期间经40学时以上的实验动物课程学习考试合格者;
(三)其他可视为已经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第十三条 岗位证书有效期五年。持证人员在有效期满前经培训考试合格者,换发新的岗位证书。
第十四条 岗位证书不慎遗失或损坏,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五条 岗位证书不得重复领取、借用或弄虚作作壁上观骗取,一经查出,立即收缴并通报,一年内不能重新申办新证,不能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