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职业健康与安全是动物使用及管理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其内容重点在于维持安全及卫生的工作环境。
一、有害因子分类及危害程度评估
参与含危险性物质(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之危险物质,其中物理性又含离子化或非离子化射线物质)研究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能够正确判定相关危险,以及针对危险种类选用适合的保护方法和装备。
针对使用动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状况,如动物咬伤、化学性清洁物质、过敏源及人畜共患的疾病等,应该加以明确指出及评估。具专业背景的卫生及安全防护专家应直接参与危险工作程序评估及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二、人员培训
应为从事具危害性实验的工作人员制定一套严密的操作规程并使其严格执行。应明确告知可能接触到的危害物质的详细情况并使其能熟练地使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该针对下列状况给予适当的培训,如人畜共患传染病、化学物质安全、微生物及物理性危害(放射性物质及过敏源)、与实验程序相关的异常状况及物品(如使用转基因动物等)、废弃物处理、个人卫生及其他与危害工作场所有关事项。
三、个人卫生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提供适当防护服,换洗衣物统一清洗、消毒。
某些情况下应使用一次性手套、口罩、外袍、连体工作服及鞋套等。工作人员应经常更换衣物并在处理动物前后及去除保护手套时清洗双手,以保持个人卫生。在实验动物设施内穿着的隔离服不应穿出设施外。工作人员严禁在实验动物设施内进食、饮水、抽烟及使用化妆品。
四、个人安全防护
实验动物工作机构应提供个人安全防护所需装备,必要时,还需采用其他保护性措施。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应该随时穿着相应保护性衣物,除卫生考虑外,还需隔绝动物过敏原对人的伤害。在某些情况下,工作人员在离开工作区时应淋浴。安全防护服及装备不应穿离危险物品工作区或动物室。对在具有潜在危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提供适当保护措施。例如,在灵长类动物区中的工作人员,应供应手套、手臂及头部保护装备、面罩、脸部保护镜片等。
五、健康检查及工作适合性评估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应进行职前健康检查和年度健康检查以评估其工作适合性。对于从事潜在危害性工作人员亦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如对接触灵长类动物的工作人员,应经常性地作有关疾病的筛查,以确定无肺结核等疾病感染;另外,应适时预防接种相应疫苗,如接种狂犬病疫苗等,以防人畜共患传染病对工作人员的危害;至于针对有可能感染到的特定传染性疾病,亦需事先接种该种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