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数据...

通 告

2020年02月05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摘要: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国家已发布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现就我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项通告如下:

粤防疫指办通〔2020〕2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国家已发布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现就我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卡拉OK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景区、宗教场所、商业街、步行街;

(五)超市、农(集)贸市场、商场(店)、书店;

(六)候诊室、候车(机、船)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八)其他人群密集或密闭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口罩佩戴原则

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佩戴,规范使用,有效防护。具体如下:

(一)个人独处、自己开车或独自到公园散步等感染风险较低时,不需要佩戴口罩。

(二)在非疫区空旷且通风场所不需要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需要佩戴口罩。

(三)在疫情高发地区空旷且通风场所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

(四)有疑似症状到医院就诊时,需佩戴不含呼气阀的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

(五)有呼吸道基础疾病患者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防护口罩。年龄极小的婴幼儿不能戴口罩,易引起窒息。

(六)棉纱口罩、海绵口罩和活性炭口罩对预防病毒感染无保护作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原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废止。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