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验动物质量可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本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检测质量和结果符合国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主要是指对实验动物遗传背景、微生物、寄生虫、营养状况、病理及环境设施的检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可偿还测条 件的单位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湖北省实验动物检测机构申请报告;
(二)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
(三)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一览表,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50%;
(四)检测所需的实验室和附属用房;
(五)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表;
(六)标准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分析表;
(八)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五条 省科技厅在接到申请后,委托国家实验动物质量监测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凡审查合格者,经省科技厅批准并报国家科技部备案,即可颁布发湖北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认证证书,成为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 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应接受国家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每年底组织专家进行年检。检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一个月内补办手续。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取消其检测资格,并予公告。
第七条 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依隶属关系受所属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省科技厅的领导,同时接受国家科技部及国家实验动物质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省实验动物质检机构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对样品的检测应认真负责,及时准确。检测报告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无故拖延检测时间、损坏样品、伪造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千瓦时,予以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检测资格,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除日常检测外,省实验动物质检机构对本单位实验动物的质量检测应当回避。
第十条 被检单位和个人与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发生异议时,由省科技厅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