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见消毒方式及消毒药械使用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环境消毒工作要根据流行病学指征和(或)病原学监测、传染源排出的病原体及可能污染的范围为依据,来确定开展消毒处理的范围和方式。
(二)医疗机构内消毒应遵循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相关规范。
二、常用消毒方式及应用场景
(一)浸泡消毒:含氯消毒剂、含碘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等。对小件不惧水的物品首选浸泡消毒。
(二)擦拭、局部小面积喷洒消毒:醇类消毒液、含氯消毒剂、含碘消毒剂等。对电梯间、门把手、洁具、地面、家具等光滑表面,可采用擦(拖)拭消毒;对皮肤、粘膜、伤口可采用冲洗、擦拭等方式消毒。
(三)喷洒消毒:含氯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等。对土墙及粉刷的粗糙表面,以喷洒或喷雾消毒。
(四)气溶胶喷雾、气化及熏蒸消毒:过氧化物类消毒剂等。对空气可采用气溶胶喷雾、气化、熏蒸等方式消毒。
三、几种常用消毒剂使用及注意事项
详见下表。
几种常用消毒剂使用及注意事项
消毒剂 |
消毒对象 |
消毒方式 |
注意事项 |
醇类 消毒液 |
适用于手和皮肤、精密仪器表面等小面积物体表面的消毒 |
擦拭、局部小面积喷洒 |
使用乙醇消毒液时一定要避开火源或容易产生火花的操作,操作环境尽量通风。 |
含氯 消毒剂 |
适用于环境、物品表面、织物、分泌物、排泄物等的消毒 |
浸泡、喷洒、擦拭 |
含氯消毒剂对金属具有腐蚀作用,对织物具有漂白作用,不能与洁厕灵等酸性洗涤用品以及酒精混用。 |
含碘 消毒剂 |
一般用于皮肤和粘膜消毒 |
浸泡、擦拭或冲洗 |
对碘过敏者慎用 |
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
1.过氧乙酸:耐腐蚀物品表面消毒、空气消毒 2.过氧化氢:物品表面消毒、空气消毒 3.二氧化氯:物品表面消毒、空气消毒、污水消毒等 |
浸泡、喷洒、气溶胶喷雾、气化及熏蒸 |
高浓度的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对皮肤粘膜有刺激性,对物品有腐蚀性,对织物有漂白作用,使用时注意安全。二氧化氯活化后使用,现配现用。 |
其他 消毒剂 |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推荐的浓度、作用时间和消毒方式使用 |
四、常见消毒器械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一)高压静电循环风、紫外线循环风等方式的空气消毒机,一般可以在有人条件下使用,依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和保养。
(二)臭氧发生器消毒机,可用于空气、水和物体表面的消毒,使用时不能有人在场,关闭门窗。
(三)紫外线消毒设备,使用时不能有人在场,并注意避光(包括太阳光和照明光)。对空气和直接照射到的物体表面均有消毒效果。紫外线光管需定时用无水乙醇擦拭,保持光管表面干净。定期检测紫外线强度,当辐照度低于70μW/cm2时需更换。
五、不宜采用的消毒措施
(一)不宜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如使用飞机、无人机、喷洒车、雾炮车等设备对街道、社区、园区、广场、马路、行驶的汽车外表面及车轮等实行大规模喷洒消毒剂(粉)消毒。
(二)不宜使用超低容量喷雾器、热烟雾机等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
(三)不宜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进行消毒,如设置喷雾消毒通道让人员通过,或直接对人员喷洒消毒液。
(四)不宜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投加消毒剂(粉)进行消毒。
(五)不得在有人的条件对空气(空间)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不得使用醇类、季铵盐类、醛类、胍类消毒剂对室内空气消毒。不宜用循环风空气消毒器进行终末消毒。
(六)不宜使用戊二醛对环境进行擦拭和喷雾消毒。
(七)不宜使用高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大于1000 mg/L)做预防性消毒。
六、各场所具体消毒方法参照已出台的指引进行
(一)《关于印发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消毒、集中隔离消毒和病例居家终末消毒指引的通知》(粤疾控〔2020〕24号)
(二)《关于印发普通家庭、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的通知》(粤疾控〔2020〕31号)
(三)《关于印发餐饮场所、公共场所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的通知》(粤疾控〔2020〕40号)
(四)《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居民社区、托老机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清洁消毒指引和普通居民废弃口罩处理消毒指引的通知》(粤疾控〔2020〕41号)
(五)《关于印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专业消毒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指引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病例遗体消毒处理指引的通知》(粤疾控〔2020〕42号)
(六)《关于印发居家和公共场所卫生间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消毒指引的通知》(粤疾控〔2020〕49号)
(七)《关于印发环卫行业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消毒指引的通知》(粤疾控函〔2020〕54号)
(八)《广东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粤建电发〔20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