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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规范使用指引

2020年02月13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广东疾控 作者:
摘要: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止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启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现依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止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启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现依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二、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运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及企业,须做到:

  (一)加大系统的新风量,关闭回风。在保证一定室内温度的前提下,可同时开启排风系统。

  (二)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1、开放式冷却塔;

  2、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3、空气处理机组;

  4、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三)要求在运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楼宇或场所活动的人员,以及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作业或卫生检测、评价的人员,佩戴防护口罩,勤洗手,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四)在每天冷热源设备启用前或关停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多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以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三、因无自然通风条件而确需运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交通建筑(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和轨道交通车站等)以及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轨道交通等),须做到:

  (一)严格按照本指引第一条和第二条执行;

  (二)每天运营结束后进行空气和环境清洁消毒;

  (三)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或部件每天进行卫生检查,及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四、当场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禁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确诊病例;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送风范围等情况不清楚;

  3、人员密集程度超出建筑设计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容量。

  五、运行要求

    (一)当空调通风系统为全空气系统时,应当关闭回风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
  (二)当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应当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
  2.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3.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
  4.新风系统宜全天运行。 
  六、管理要求
  (一)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
  (二)对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商场、写字楼等场所,不论空调系统使用运行与否,均应当保证室内全面通风换气。
  (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通过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增加通风量,同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
  (四)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冷却水的清洁消毒。
  (五)下水管道、空气处理装置水封、卫生间地漏以及空调机组凝结水排水管等的U型管应当定时检查,缺水时及时补水,避免不同楼层间空气掺混。

  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的要求。可使用250mg/L~500mg/L含氯(溴)或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浸泡或擦拭,作用10min~30min。对需要消毒的金属部件建议优先选择季铵盐类消毒剂。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效果应由专业机构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进行检测、评价。

  (三)当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物内发现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在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由专业机构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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