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省科技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意见》等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决定联合开展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生产或使用实验动物的各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
二、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自纠。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分别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1. 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对本单位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情况进行自查,4月20日前填写生产和使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并报送省科技厅。
2.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对市属高校、市县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生产或使用实验动物的及时进行处理,并填写生产和使用情况自查表,4月20日前报各市科技局汇总。各市科技局汇总后于4月27日前报省科技厅。
(二)实地检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在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联合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开展实地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把本次专项检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加强部门协同,对检查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要坚决予以制止,并按照《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检查过程中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二)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三服务”工作要求,对检查中提出的困难和需求,做好问题解答和跟踪服务,指导实验动物生产企业加快规模化生产,为科研攻关、药物开发、疫苗研制等方面提供充足安全的实验动物保障。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对于需要申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将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开展精准服务,畅通办理渠道,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流程。
(四)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积极配合,认真检视问题,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管理,确保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安全操作的规范化管理,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欢迎各单位和个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或问题线索进行实名举报。
联系人:省科技厅基础处 李易 0571-87054042
附件:1.实验动物使用情况自查表附件1.docx
附件:2.实验动物生产情况自查表附件2.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林业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