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研究伦理学的出现与发展:非人类灵长类
摘要:在生物医学研究中使用非人类动物的伦理学通常被视为动物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然而,近年来,动物研究伦理学已逐渐成为研究伦理学中的一个子领域。因此,在人类研究伦理学的背景下,伦理问题变得十分突出,例如自主权或自决权,伤害和利益,合理性和脆弱性。在简要回顾了这一领域的发展和相关理论伦理框架的讨论之后,我考虑了其中的两个问题,一方面是自治和自决权,另一方面是伤害和利益。我将讨论的重点放在非人灵长类动物上,因其是这种方法最合理的非人类候选对象。 我得出的结论是,尽管这种方法很有希望,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人类研究对象的道德状况。
简介:在哲学伦理学领域,利用非人类动物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学通常被视为动物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在这种情况下,中心问题是非人类动物研究的普遍合理性。与大多数公众观点和公共政策相反,大多数动物伦理学著作都强烈反对当前使用非人类动物进行研究,,从主张限制性到主张废除。然而,近年来,在类似于人类研究伦理的框架内,有时以“动物研究伦理”一词讨论了动物研究伦理方面的问题。在动物伦理学中突出的问题,如动物伤害,在某种程度上会被区别对待。在动物研究伦理学中脱颖而出的四个主要问题是自主权或自决权,伤害和利益,合理性和脆弱性。在考虑这四个问题时,自主似乎是人类研究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但不适用于动物研究伦理学,而伤害和利益问题已经是动物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因此在动物研究伦理学的背景下并不新颖。因此,我将特别注意这两个问题。动物研究的一般合理性问题在动物研究伦理学中无关紧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动物研究伦理学支持动物研究的现状,甚至比大多数动物权利立场更为宽容。相反,越来越多的动物研究伦理学文献倾向于对当前非人类动物研究的实践提出批评,但其关注的范围更广、差异更大,而不仅仅是非人类动物研究是否合理或必须废除的问题。
人类研究伦理学概念和关注点适用于非人类动物的程度与动物的道德地位密切相关。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有知觉的非人类动物(能感觉到疼痛的动物)具有与人类相同的道德地位,即人格或完全道德地位,那么人类研究伦理的概念和关注将以与人类相同的方式应用于它们。如果有知觉的非人类动物没有道德地位,在道德上根本不重要,那么人类研究伦理学的概念和关注都不适用于它们。如果非人类动物被认为具有道德地位,但低于人类,,则需要解决这两个概念和关注点的适用性。所谓道德地位,是指某种东西在道德上因其自身的缘故而重要的程度。关于什么样的特征决定道德地位还没有达成一致,但根据许多说法,道德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认知能力和感知能力。非人灵长类动物在进化上是我们的近亲。它们具有所有非人类动物中最高的认知能力,因此大概具有更大的承受能力。 某些非人类灵长类动物甚至可能具有人格特征。如果人类研究伦理学的关注点完全适用于非人类动物,那么它们将在最大程度上适用于非人类灵长类动物。 这使得非人类灵长类动物成为动物研究伦理学的一个有趣的测试案例。在下文中,我将尝试描述动物研究伦理学的现状,重点关注作为生物医学研究主题的非人类灵长类动物。
目的是回顾和反思在研究伦理学领域中关于动物研究伦理学的讨论,以非人灵长类为主要例子,重点讨论自主/自决权、伤害和利益这两个问题。关于动物研究伦理,我提出了三个主要主张:(1)在研究伦理的背景下,越来越多地讨论动物研究伦理;(2)这导致了关于动物研究的更加丰富和富有成果的论述,例如自主/自决权和利益/伤害问题就是例证;(3) 非人类动物的道德地位是研究伦理框架适用于动物研究伦理的基础。我关注的是动物研究伦理中的哲学问题,但我知道“动物研究伦理”一词也被用来指动物研究监督和监管框架,包括法律法规、专业规范、道德准则以及制度规则和程序。人类研究伦理学领域存在着一个平行的分支。
动物研究伦理学的伦理框架:
纵观在研究中使用非人类动物的主要伦理立场,即使在相同的一般理论方法中也会发现各种相互矛盾的立场。在动物伦理学中也可以看到医学伦理学的一个特点:“经典”道德理论的有限直接利益。任何伦理学的一般理论方法都不能直接、确凿地用来确定动物的道德地位、动物研究的合理性,也不能用来确定什么样的动物研究伦理学是合适的。也就是说,废除动物研究、限制动物研究和当前实践的辩护立场,可以而且已经在每一种一般理论方法中得到发展。在本节中,我将简要考虑一些动物伦理学的主要方法及其对动物研究伦理学的意义。
动物伦理学中最著名的功利主义立场是 Peter Singer在其著作《动物解放与实践伦理学》中提出的偏好功利主义。根据这一立场,我们应该做最能满足我们深思熟虑的偏好或客观利益的事情,对动物来说,这就相当于快乐和痛苦。Singer还强调了“利益平等”原则的重要性。Singer的立场并不排除动物研究,只要它的效用(就满足利益而言)大于所造成的伤害即可。 辛格声称,这种情况在动物研究中很少见。目前动物研究的监管框架在本质上几乎完全是功利主义的。他们的目标是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至少在欧洲,这种痛苦必须以研究的潜在科学或医学效益为理由。
虽然Singer的功利主义动物伦理学非常有影响力,但动物伦理学家和动物倡导者在反对动物研究时,绝大多数都依赖道义学方法,特别是动物权利。动物权利的方法产生了一些最强烈的反对在研究中使用动物的立场。一些动物权利倡导者反对将动物用于任何人类目的。另一方面,经典的康德义务论方法只承认对动物的有限的、间接的责任,一些社会契约理论把动物完全置于道德范畴之外,最多允许我们对动物有“同情和人道的责任”。某些道义论不是关注权利和义务,而是基于尊严和合理的概念,例如努斯鲍姆的动物伦理学能力观。努斯鲍姆(Nussbaum)的理论将极大地限制人类对动物的使用,但值得注意的例外是允许将动物用于生物医学研究。
正如可以在功利主义和道义道德框架内就利用动物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广泛立场进行辩论一样,美德伦理本身并没有提供多少指导。例如,Rosalind Hursthouse认为,我们能不能处理非人类动物取决于环境和我们与动物的关系。基本的道德处方是行善,在这种情况下以同情和正当对待动物。 她认为,动物研究大多(但不一定总是)是残忍和无用的,公正和勇敢的个人应该支持旨在制止残忍和无用的动物研究的行动和组织。Garret Merriam同样认为,从美德伦理学的观点来看,动物研究的大部分是不合理的,很少有明显的合理性,其余的则介于两者之间,需要谨慎的道德判断。沃克将美德伦理学专门应用于非人灵长类动物的研究,关注灵长类动物研究者的美德和性格发展,以及研究者道德品质发展所涉及的社会和制度结构。这些美德伦理学方法促进了道德反思,促进了动物研究者道德品质的发展,促进了研究者与动物研究对象之间关怀关系的构建,但是它们都没有在动物研究实践中表现出绝对的立场。
随着研究伦理背景下对动物研究伦理问题的讨论不断增长,动物伦理学讨论已独立地从应用伦理学转向政治理论。讨论中的大部分都与合理和权利问题有关,至少将某些动物视为我们的社会成员,并研究了这种影响。动物伦理学的政治转向对动物研究伦理学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如果动物被赋予与人类相同的基本权利。这不会导致废除动物研究,但会对其进行严格限制,要求动物研究采用与当前人类研究伦理非常相似的研究伦理。
这项关于主要伦理框架如何应用于动物研究的简要调查表明,广泛的道德理论并不能为动物研究的正当性问题提供明确的答案或单一的方法。最近关于动物研究伦理的研究并没有从道德理论中寻找关于动物研究是否普遍合理的一般答案,关于动物研究伦理学的工作考虑的主题更接近人类研究伦理学,而不是动物伦理学。
自主、自决和代理:
至少自《贝尔蒙报告》发表以来,尊重人或人的自治就一直是研究伦理学的基石之一。就尊重主体的自愿性而言,该原则甚至可以在更早的时期内找到。简单地说:“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它确保潜在的研究对象能够通过对参与研究做出知情和自愿的决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显然,非人类灵长类和非人类动物通常不能对其参与研究给予知情同意。人们可能会坚持认为,如果一个研究对象不能给予知情同意,无论该对象是否为人,那么她根本就不能用于研究。这一立场要求彻底废除动物研究,因为如果绝对需要知情同意,那么任何非人类动物都不能在伦理上用于研究。当人们考虑到要求知情同意的正当性时,这种立场很快就会瓦解。如果理由是基于对自主或对人的尊重,那么对于非人类动物而言,该要求不成立,因为它们既非自主也不属于人。如果要求知情同意的理由是为了保护研究对象的利益,那么人们可以简单地寻求其他方法来保护那些不能给出知情同意的对象的利益。无论哪种情况,尊重自主权或以知情同意的形式来要求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与非人类动物研究无关。即使对于不能被视为自主的非人灵长类动物,人们可能仍然会认为,我们应该考虑某种与尊重自主类似的东西,比如尊重代理权或自决权。毫无疑问,非人灵长类动物和其他动物具有意志和偏好,并对这些行为采取行动。尽管它们既无法反映自己的偏好,也无法反映支持或反对对他们采取行动的原因。这种要求的理由可能是,它们至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通过避免使它们感到痛苦或痛苦的活动来保护自己的福利利益。人们也可能试图通过辩称,动物代理或自决本身在道德上与福利无关,从而为尊重动物代理或自决的原则辩护。在这种情况下,所讨论的非人类动物在行使其自决能力方面具有道德上相关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在避免痛苦方面具有利益。在缺乏自我意识或反思自己的行为、理由、价值观和信仰的能力的情况下,代理或自决是否具有任何道德相关性(甚至意义)。我不主张回答这个问题,既不是肯定的也不是否定的,但我确实建议,至少出于基于福利的原因,自决在道德上是相关的,因此,在动物研究伦理学中,它与尊重人类研究伦理学中自主权的原则是平行的。如果我们接受关于非人类动物研究的尊重代理的原则,那么问题仍然是该原则在实践中将采取何种形式。非人类动物无法同意,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儿童没有能力给予知情同意时,他们可能会同意进行研究。同意需要对特定过程中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情有一定的把握,这甚至超出了非人灵长类动物的认知能力。可能存在异议; 但是,由于它不需要任何有关程序或行动的信息,它只是希望从痛苦或压力的情况中解脱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意见的反面是默认而不是同意。尊重代理权的原则可以采取这样的形式:在研究过程中要求非人类动物的默许,反之则尊重动物的异议。
一个相关但要求较低的要求可能包括寻求非人类动物,特别是非人类灵长类动物自愿参与研究。。这显然比同意要求低,因为不需要了解研究对象的程序及其目的。它类似于默许,但可以被视为不那么苛刻,因为它是通过训练而产生的,而训练本身可能更具强制性。在一些非人灵长类动物的研究中,这种自愿性越来越被要求,灵长类动物通过积极的强化训练来做一些事情,比如提供手臂进行注射或采集血液样本,进入灵长类动物的椅子,执行各种动作或解决任务以获得奖励。一些常见的研究程序,例如在灵长类神经科学中,需要灵长类动物的自愿参与,因为它们不能被强迫去解决任务、执行复杂的动作或做出决定。如果他们遭受痛苦、恐惧或苦恼,他们可能会停止活动,或失去注意力或兴趣,结果得到的数据将毫无用处。对寻求自愿的做法的一个反对意见是,这种做法仅仅是操纵,没有任何道德利益。但只要寻求自愿的做法减少了痛苦,它就具有基于福利的原因的道德利益。尽管动物不能给予知情同意,但它们通常可以表达自己的偏好,并表达对参与研究程序的异议(或默许)。除了黑猩猩和其他类人猿之外,非人类动物不太可能同意任何事情。
伤害和利益:
在实践中,人类研究伦理会限制人类研究对象可能遭受的伤害或风险水平,即使有些研究对象愿意对有害研究给予知情同意。研究伦理规范和条例一般不规定对人类参与者的风险或伤害的任何限制,而是要求将风险降到最低,就《赫尔辛基宣言》而言,要求研究对象的福利,权利和利益优先于科学或社会利益。纽伦堡法典明确禁止可能导致研究对象受伤、残疾或死亡的研究。对于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人类研究对象,例如儿童,一个共同的要求是参与研究的风险最小。“最小风险”通常被定义为与日常生活风险相当的风险。动物研究允许并经常需要导致动物受伤、残疾或死亡的程序。在目前的实践中,我们的科学和社会利益明显优先于用于研究的动物的福利、权利(如果适用的话)和利益。只有当动物的道德地位低于人类时,人类和动物研究伦理的这种差异才是合理的。然而,道德地位问题备受争议。 对于非人类动物的道德地位或确切决定其的方式,甚至这个概念是否有用,都没有达成共识。首先,一些非人类动物能够经历痛苦。其次,大多数人直觉上认为动物的道德地位比人类低。例如,如果只能拯救一个人,我们不得不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大多数人会认为应该拯救一个儿童而不是一条狗。一个更平凡的例子是,我们大多数人使用动物产品,包括食物和衣服,知道动物在生产过程中很可能遭受痛苦,而且肯定会死亡。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关心动物的死亡和痛苦,而是普遍认为人类利益高于动物利益。我并不是说目前的社会规范或态度足以证明动物的道德地位较低,而是说道德地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辩论的根本问题。这对于非人类灵长类动物尤其重要,因为具有较高认知能力的动物由于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而可能具有较强的福利利益。
在欧洲根据法律规定,动物研究只有在研究人员提出合理的理由,证明预期的收益证明对动物造成的伤害是正当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如上所述,区别在于,人类研究具有以下限制:不能为了科学或社会利益而牺牲人类研究对象的基本权利,福利和利益。
结论:最近在人类研究伦理框架内而不是在更传统的动物伦理框架内解决动物研究伦理问题的举动,将焦点从动物研究的一般性,伦理合理性的基本问题转移到了特定的问题上,例如自主权或代理权,以及伤害和利益。研究伦理学的这一举措主要是由那些在人类和非人类动物的权利或利益方面致力于某种平等原则的人倡导的,但不一定是对任何特定道德框架的承诺。在动物研究伦理学中,对自主的关注倾向于道义框架,对伤害的关注倾向于功利框架。人类研究伦理到底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动物,最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赋予动物的道德地位。如果动物,或一些高级哺乳动物,如非人灵长类动物,被赋予与人类相同的道德地位,就很难避免这样的结论:人类研究伦理将适用于它们,给予它们与没有能力给予知情同意的人类研究对象相同的保护。这将是目前许多动物研究的终点。 这种道德地位的差异不仅意味着对利益的不平等考虑,但更重要的是,动物的福利和利益不能像人类研究伦理那样,产生基于权利或尊严的限制,而不能超越对伤害和利益的功利考虑。
原文出自:https://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11948-020-0021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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