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通知
关于在我省规范填写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和动物实验证明的通知
2014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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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wlladmin
各实验动物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实验动物管理,贯彻执行《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经与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召开联系会议的讨论,就“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和“动物实验证明”的开具,形成了具体规范现通知如下: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单位在开具“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时,若由高等院校(或较大单位)购买,须明确填写至二级学院(或二级单位),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姓名。
2、实验动物实验许可证单位在开具“动物实验证明”时,若由高等院校(或较大单位)委托或进行动物实验,须明确填写至二级学院(或二级单位),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姓名。
3、对教学用实验动物也必须开具“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在“用途”一栏必须选择“教学实验”以明确该批实验动物用于教学,并且无须开具“动物实验证明”
4、以上规范要求在2014年3月1日实施。如对通过广东省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开具证明尚有疑惑,请尽快与监测所业务科联系了解并调试。2014年3月1日后未按要求开具的证明,须按要求修改。
广东省实验动物监测所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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