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省规范填写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和动物实验证明的通知

2014年03月12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wlladmin

各实验动物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实验动物管理,贯彻执行《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经与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召开联系会议的讨论,就“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和“动物实验证明”的开具,形成了具体规范现通知如下: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单位在开具“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时,若由高等院校(或较大单位)购买,须明确填写至二级学院(或二级单位),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姓名。

2、实验动物实验许可证单位在开具“动物实验证明”时,若由高等院校(或较大单位)委托或进行动物实验,须明确填写至二级学院(或二级单位),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姓名。

3、对教学用实验动物也必须开具“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在“用途”一栏必须选择“教学实验”以明确该批实验动物用于教学,并且无须开具“动物实验证明”

4、以上规范要求在201431日实施。如对通过广东省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开具证明尚有疑惑,请尽快与监测所业务科联系了解并调试。201431日后未按要求开具的证明,须按要求修改。

 

 

广东省实验动物监测所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通知原件:关于在我省规范填写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和动物实验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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