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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具体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8月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不仅是着眼于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还针对民众反应强烈的野生动物致害等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部署。例如增加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危害。
又如提出,规定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野生动物逃逸和伤人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使用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对使用禁猎工具或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修订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修订草案二审稿同时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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