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北京市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新修订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和其他废物应当分类进行无害化处理。为落实条例规定,加强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提升实验动物安全监管水平,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5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对象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实验动物许可单位的实验动物废物处理。
三、主要内容
(一)界定实验动物废物种类
实验动物废物种类包括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废弃垫料、其他废物。
(二)明确了实验动物废物分类处理原则
《办法》明确了按照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工作性质分类处理实验动物废物。
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产生的实验动物废物,全部纳入医疗废物处理。
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单位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和组织应当纳入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纳入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其他垃圾进行焚烧处理。
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单位产生的未经任何实验的动物尸体和组织,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养殖环节动物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废弃垫料和其他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纳入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其他垃圾焚烧处理。其中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垫料,也可以作为有机肥生产原料使用。
(三)提出了各类废物交由处置单位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要求实验动物许可单位根据分类处理原则对本单位产生的实验动物废物严格分类。属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应按照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保存好处理凭证。不属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执行,确保最终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
(四)明确特殊实验室实验动物废物管理要求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产生的所有实验动物废物,按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要求执行。涉及放射性物质动物实验室产生的所有实验动物废物,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要求执行。
(五)突出许可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办法》要求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实验动物废物收集、暂存、处理登记管理制度和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可追溯、可考核、可监督。
《办法》规定市科学技术部门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将实验动物废物进行分类或未交无害化处理单位进行处理的,按照《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市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实验动物废物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保障实验动物废物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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