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 1988年11月14日)第二十四条 “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
2、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规定:实验动物出口审批下放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二、申报材料
实验动物出口许可申请书、单位情况介绍、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小组)成立文件、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设施平面图、规章制度及SOP、记录表格等、实验动物设施环境检测报告、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协议、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应急预案。
三、申请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2、规章制度及SOP齐全;3、环境设施符合相关要求;4、动物质量符合相关要求;5、应急预案可行;6、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合规。
四、办事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精神,该项审批事项交由省级科技部门审批管理,有关的办理程序在制订中。
五、责任处(科)室: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天目山路182号省医学科学院4号楼)
柯贤福、胡慧颖(105室)
电话:0571-88215499 0571-88855554
六、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