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2009年8月17日)第十一条“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省科技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2001年12月5日《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二、申报材料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申请书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申请书、单位情况介绍、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小组)成立文件、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设施平面图、规章制度及SOP、记录表格等、实验动物设施环境检测报告、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协议、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应急预案。
三、申请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
2、规章制度及SOP齐全;
3、环境设施符合相关要求;
4、动物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5、应急预案可行;
6、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合规。
四、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动管办提出申请,根据不同设施要求,分别领取“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并按填报说明逐项如实填报。申请人应在申请资料报送前,先在“全国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http://zjxkz.lascn.net)进行网上许可证申请,待网上申请审核合格后,再向省动管办报送书面材料。
申请单位向省动管办领取许可证申请书,应事先委托“浙江省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站”或国家认定的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2、申请单位填报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书(含附件)(除部属驻浙单位直接报送省动管办外),应按各自的管辖关系,先分别送单位驻在地设区的市科技局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然后将审核签署意见后的申请书(含附件)一式三份,报送省动管办。
3、省动管办收到申请书后,按《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书进行初审,并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单位,作出口头或书面回复。
4、省动管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理单位的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按“许可证验收规则”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省科技厅根据专家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单位签署发放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6、对初次申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在专家评审后,允许试生产,在试生产结束后,再由省科技厅审查审定。
五、责任处(科)室: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天目山路182号省医学科学院4号楼)
柯贤福、胡慧颖(105室)
电话:0571-88215499 0571-88855554
六、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