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渝文审〔2011〕1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工商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对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 对实验动物管理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应当遵循有利于依法管理,有利于市场规范,有利于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裁量基准的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第五条 本裁量基准由市科技、工商、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