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处分方法规则
第1条 一般原则
管理者及处分实施者在不得不处死动物时,在充分理解被处分动物的生理、生态、习性,尊重生命的尊严,以不增加动物苦痛的方法执行。处分动物时应采取不危害人生命、身体及财产,不危害和污染周围生活环境的方法执行。
第2条 规则中术语定义
1.对象动物:1973年法律105号《动物保护及管理法律》的第13条2项第1号及第2号所指动物。
2.处分动物:指要处分的对象动物。
3.处分:使动物死亡之意。
4.苦痛:由刺激产生的肉体痛疼及由于刺激引起的精神上的痛苦、恐怖、不安及抑郁。
5.管理者:管理处分动物和处分动物的设施之人。
6.处分实施者:处分动物的执行者。
第3条 动物的处分方法
应尽可能地使用能使动物意识丧失不感苦痛的,同时动物的心机能、肺机能是非可逆性停止的化学及物理方法处分动物,这些方法应被社会所承认。
第4条 补则
1.处分动物的保管应遵守1975年总理府告示第28号《犬及猫饲养及保管基准》1976年总理府告示第7号《展示动物等饲养及保管基准》,1980年总理府告示第6号《实验动物饲养基准》,1987年总理府告示第22号《产业动物饲养及保管基准》。
2.在处分对象动物以外的动物时可参考此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