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安乐死规则
第1条 一般原则
1.日本实验动物协会为了使本协会会员更好地执行1996年7月4日总理府告示第40号《动物处分方法规则》,特制定此《实验动物安乐死规则》。
2.《实验动物安乐死规则》内的条项如《动物保护及管理法律》中没有或与各地方法规相冲突时,应以各地方法规为依据。
3.处死实验动物时以《动物处分方法规则》为原则,同时应参考《实验动物饲养及保管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条 实验动物的安乐死
1.在实验中止和终止时由于实验计划或在实验中动物生病、负伤不能救助而陷于苦痛时,实验不再使用或决定动物退役,再继续饲养会极大地增加经济负担时,或在意外发生大火、地震等紧急状态时,可以处死动物。
2.处分动物的决定由管理者在充分考虑生命的尊严性而又无其他解决办法时决定,但在遇到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时除外。
第3条 实验动物安乐死的实施
1.实施原则上应遵守《实验动物饲养及保管标准》所记载的方法,应采取尽可能地减少动物苦痛的方法。
2.实验动物安乐死是管理者的责任,但管理者也可以委托其他熟练的人。
3.实验动物实施处分时,管理者及处分实施者应互相协作并分担责任。
第4条 安乐死的对象动物及实施场所
1.安乐死的对象实验动物狭义指哺乳类和鸟类动物,从实验动物福祉精神理解还应包括为科学目的而繁殖、饲育和保管的一切脊椎动物。
2.已确定处死的实验动物在执行安乐死前也应符合《实验动物饲养及保管标准》,既应在标准的设施内饲养。
3.实验动物执行安乐死的场所应禁止无关者入内。
第5条 补则
1.在动物实验过程中必然致死的,可以不采用安乐死方法。
2.管理者应把安乐死的动物尸体依照《实验动物饲养及保管标准》及有关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