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给药剂量: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原则上至少应设低、中、高 3个剂量组,以及1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高剂量原则上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低剂量原则上相当或高于动物药效剂量或临床使用剂量的等效剂量,中剂量应结合毒性作用机制和特点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设立,以考察毒性的剂量-反应关系。
2. 给药途径:原则上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一致则应说明理由。
3. 给药频率:原则上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动物应每天给药,特殊类型的受试物就其毒性特点和临床给药方案等原因,可根据具体药物的特点设计给药频率。
4. 试验期限:建议分阶段进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以支持不同期限的临床试验。试验期限的选定可以根据拟定的临床疗程、适应症、用药人群等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