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条款
4.2 人员要求
4.2.1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经过适当的培训和能力评估,保证胜任其岗位。
4.2.2 当主管部门有要求时,适用的人员应具备资质证书。
4.2.3 适用时,应无职业禁忌症。
4.2.4 机构应有机制保证聘用人员与全职人员同样履行职责。
4.2.5 兽医师应持有证书和具有执业资格,并在其负责的动物种类的兽医护理方面经过系统培训且具有至少5年的实际工作经验。
注1:本标准所述兽医师不包括涉及家畜、家禽以及与宠物相关领域的兽医师,持有的兽医证书应是经过严格的实验动物科学专业培训后获得的兽医证书,并在相关的实验动物科学领域具有经验和获得技术职称。
注2:本标准所述兽医师指被机构赋予责任可以独立工作的兽医师,不包括实习兽医师。
实习兽医师可在兽医师的指导下工作,但实习兽医师的活动和承担的责任应符合法规的要求。
理解要点
4.2 是对人员的要求,包括能力、资格/资质和健康要求。
人员要求强调的是“能力”,这种能力不是单纯的工作经历和学历,而是指实际的经证实的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人员包括涉及活动的所有人员,如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和使用的人员、兽医和其他专业人员、实验项目人员、IACUC人员、设备人员以及其他负责人事、安全等相关的人员。所有的人员上岗前均需经过适当的培训,并对其工作能力进行确认,确认的方式包括考核、评估、观察等方式。
机构可以从识别人员的岗位及相应的能力需求入手(见图4-3),为岗位描述和识别培训需求奠定基础;然后,根据人员能力、工作量及工作时间需求,合理配置人员,建立岗位说明(包括临时岗位),确定所有岗位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和岗位数量;对所有岗位的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能力确认、培训、评估和必要的授权,保证特定岗位人员的能力符合岗位的需求,胜任岗位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程序对人员的表现和绩效进行监督和考核;根据岗位的特点进行持续、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评估;不断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争取更大的成就。
图4-3 机构人员能力识别与评估示意图
对某些技术领域,法规或管理部门可能要求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个人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如我国动物饲养人员应经过实验动物方面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对于人员资格证书的要求可能是法定的、特定技术领域的标准中包含的或者是客户要求的,机构有责任满足这些要求。
兽医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乎到动物的兽医护理、疫病防护以及对动物福利和伦理要求的满足,因此,本标准中明确了对兽医师的资格要求:兽医师应持有证书和具有执业资格,并在其负责的动物种类的兽医护理方面经过系统培训且具有至少5年的实际工作经验。鉴于严格意义上的实验动物与普通农畜的不同,本标准4.2.6的注1中,明确了所述兽医师不包括涉及家畜、家禽以及与宠物相关领域的兽医师,持有的兽医证书应是经过严格的实验动物科学专业培训后获得的兽医证书,并在相关的实验动物科学领域具有经验和获得技术职称。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严格意义上的执业兽医师尚不能满足我国实验动物行业的需求。在实际工作中,依据教育背景、兽医(实验动物)工作经历、学术成就、技术职称证明和兽医证书等综合评价其能力更为现实。值得庆幸是,我国对执业兽医师的培养与管理正在步入正轨,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在不断加快。也期望通过本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可以推动和促进这一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