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条款
8.7 设备检查与性能保证
8.7.1 在投入使用前应核查并确认设备的性能可满足机构的安全要求和相关标准。
8.7.2 应明确标示出设备中存在危险的部位。
8.7.3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依据制造商的建议操作和维护,现行有效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应便于有关人员使用。
8.7.4 每次使用前或使用中应根据监控指标确认设备的性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记录。
8.7.5 应制定在发生事故或溢洒(包括生物、化学或放射性危险材料)时,对设施设备去污染、清洁和消毒灭菌的专用方案。
8.7.6 设备维护、修理、报废或被移出机构前应先去污染、清洁、消毒或灭菌;应明确维护人员是否需要穿戴适当的个体防护装备。
8.7.7 应在设备的显著部位标示出其唯一编号、校准或核查日期、下次校准或核查日期、准用或停用状态。
8.7.8 应停止使用并安全处置性能已显示出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
8.7.9 无论什么原因,如果设备脱离了机构的直接控制,待该设备返回后,应在使用前对其性能进行核查并记录。
8.7.10 应维持设备的档案,适用时,内容应至少包括:
a)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b)验收标准及验收记录;
c)接收日期和启用日期;
d)接收时的状态(新品、使用过、修复过等);
e)当前位置;
f)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或其存放处;
g)维护记录和年度维护计划;
h)校准(包括核查)计划和记录;
i)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j)服务合同;
k)预计更换日期或使用寿命;
l)安全检查记录。
理解要点
8.7是对设备检查与性能保证的要求。
机构应选择合规的设施设备;定期评审设施设备运行控制措施,以评估其持续适宜性和有效性;当设备被移动后,再次使用前应对其性能进行核查并记录;应在设备的显著部位标示出其唯一编号、校准或核查日期、下次校准或核查日期、准用或停用状态;应建立并维持信息完整的设施设备档案。机构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张贴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识和告知牌,明确标示出设备中危险源的部位、危害性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
设施设备每次使用前和使用中,均应根据自动控制系统的监控指标或人员的监控(如定时巡检)结果确认设备的性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记录;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按程序处理,包括报告、维修等措施。应停止使用并安全处置运行参数不符合设备性能指标或其他性能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
机构如果需增加新的设备或对现有设备进行更改,则在新进或实施更改前应就更改可能会带来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和风险进行评估。
机构应建立并维持设备档案,其内容参照8.7.10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