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平:全世界有两类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和团体监管,不同国家实验动物监管的模式有所不同,有的是政府直接监管,有的是通过行业组织认证、得到政府部门认可。目前,英国、中国为代表属于完全政府监管,美国是政府与团体协调管理。所以,不管是何种方式的监管,实验动物监管是各国政府的职责,政府都应对实验动物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李根平:国内的实验动物法制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政府或人大立法,二是通过科技主管部门执法。应该讲,通过近三十年的法制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国家条例、地方条例和政府规章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法制体系。同时,也形成了国家科技管理部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实验动物工作单位的三级管理体制。这种体系的优势在于实验动物管理可以从上到下传导政策,提高执行法规的效率。目前存在的不足是各单位实验动物管理机构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地位,在单位内部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李根平:自1988年11月14日发布《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来,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1997年)、“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和“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2006年)三个主要的管理文件,规范实验动物检测机构、种子中心和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同时对动物福利问题给予高度关注。
2013年以来,随着国家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步推进,涉及实验动物管理的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了两项,仅保留了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一项。
李根平:随着我国建立法制政府工作的不断深入,实验动物管理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依法监管的法律基础不稳,1988年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授权国家科委发布的,虽然历次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都承认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合法性,但法律界和部分地方法制部门难以清晰认定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也就对实验动物许可证的设定依据产生疑问,采取了审批权限下放或取消的现象。
第二是监管措施缺少,各地监管标准不一。由于条例设定的处罚措施相对简单,地方科技部门管理上操作性差,甚至有的单位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却找不到对应的处罚措施。另外,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统一要求,各地在许可证发放、人员岗前培训、行政处罚等方面做法不同,标准不一,对同一件实验动物许可申请的办理,在不同省份难易程度不同。
第三是相关部门协调和参与国际竞争没有代表行业的协会。实验动物管理不仅是科技部门的事情,还涉及到农业、林业、质检、海关、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有关法规标准,需要有一个组织代表整个行业发声,协调各部门管理工作;同时,我国的实验动物生产供应和动物实验服务外包已经走向国际,国内同行恶性竞争的现象不断上演,也需要一个组织代表行业参与国际竞争。在今年8月份召开的第568次香山科学会议上,我就明确提出应当组建中国实验动物行业协会,得到了与会科学家的支持。
李根平:《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了十几年了,但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没有完成修订工作。近两年科技部主管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虽有调整,但修订工作没有停止。在最近的一次研讨会上,专家们认为修订工作应围绕以下方面考虑:
一是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相适应,如行政许可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二是分清责任,合理分配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调节的内容,做到政府抓纲,行业管目,企业自主;三是适应科技进步,重点在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生物安全、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管理;四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队伍,增加处罚措施,加大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