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在非动物实验场所进行科研动物实验。凡是在非动物实验场所进行动物实验或使用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其申报的相关科研课题不予立项,成果不予鉴定,其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承认,所出具的安全性评价和检测结果一律无效。凡擅自在非实验动物场所进行科研动物实验,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