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角: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亮点多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3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在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虐待动物等一些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并没有明确地加以限制和禁止。修订后的新法在保障动物福利方面做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规定。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比,新法调整了立法目的,修改了很多内容,具有不少亮点。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将依德与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相结合,认可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明确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在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虐待动物等一些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并没有明确地加以限制和禁止。修订后的新法在保障动物福利方面做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规定:

其一,新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保护内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这种用实质性规定来取代名义条款的做法,是一个明智之举,等社会进一步形成动物保护意识之后,再明确规定“动物福利”,水到渠成。

其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在我国,“禁止虐待动物”这一规定最早出现于清末时期京城的城市管理规定之中,民国时期也有相关规定。新法增设此规定,是我国反虐待动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实,不得虐待动物就是最低层次的动物福利保护,这一修改也是我国动物福利保护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其三,新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为禁止残忍地对待、利用野生动物打下了法制基础,是我国人道立法的重大进步,是中华文化法制化的进步。对待动物人道,有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第二章的标题“野生动物保护”改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实现了保护对象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相关性。如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的影响要进行论证;建设铁路、桥梁等工程时,可能会破坏一些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应该采取一些补救措施。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新法还规定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很多野生动物的消失和它们的栖息地碎片化有很大关系,所以必须促进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体化。目前我国正在根据国家公园改革方案,研究国家公园立法,这对于整合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相关区域是一个利好。

此外,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有以下亮点:限制和规范了野生动物的利用,重视对野生动物所致损害的补偿,提出了各方参与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增加了四种违法行为的情形,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加严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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