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中关于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认证制度。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实验动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证认证的日常工作由黑龙
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均须申请领取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或个人包括:
(—)生产供应实验动物的;
(二)进行动物实验的科学研究、产品检定、安全评估、药品检验、药品生物制品及其他产品制造的;
(三)生产实验动物用具和用科。
第四条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分为:
(一)实验动物、动物实验设施条件合格证。
(二)实验动物质量(单项)合格证。
(三)实验动物用具有和用料质量合格证。
(四)实验动物工作人员资格认可证。
第五条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是对符合合格证检定标准的实验动物、动物饲养(动物实验)设施和实验动物用具、用料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是课题投标、成果鉴定、检定结果和药品生物制品生产中所用实验动物及相关条件符合标准的证件。不持有相应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应用实验动物后,所申报的科研课题不予立项,所取得的研究结果、检定结果不予承认。凡申报黑龙江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中应用的实验动物,须持有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六条 合格证申办程序(不包括实验动物工作人员资格认可证)。
(一)申请。申报单位必须向有关的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
1、机构概况:人员、房屋、设备、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制度。
2、申请合格证的种类。
(二)验收发证。实验动物管理机构接到申请报告后,安排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并组织有关专家作现场考察,管理机构依据检测报告和考察结果,对符合标准的单位发放相应的合格证。
(三)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在办理过程中,按规定收取质量检测费。
第七条 合格证证每三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对实验设施及动物质量进行复查。
第八条 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合格证的管理:
(一)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对全省范围已取得各种合格证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结果不合格者,限期整改。
(二)根据抽检情况或复查结果,由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对被检单位给予认可、降 级或吊销合格证的处理。
1、认可。依据检测结果及专家考察结论,对符合规定等级标准的,其合格证级给予认可。
2、降级。依据检测结果及专家考察结论,对不符合规定等级标准的,改发低级的合格证。
3、吊销合格证。被检单位实验动物设施条件恶劣,发生严重事故或疫情,不执行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吊销合格证。被吊销合格证的单位,再从事实验工作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九条 在实验动物合格证管理过程中,实验动物机构如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在收到检测报告十日内,向承担检测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复测,检测机构在收到复测申请后,应按复测程序规定在二十日内将复测结果通知被检单位,如对复测结果仍有异议,被检单位可将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报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核查,并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科委
核实处理。
第十条 实验动物机构如对降级、吊销合格证处理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六十日内,向省科委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